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版)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2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点击率:68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第三版)

 

 

权 责 清 晰   流 程 规 范

制 约 紧 密   高 效 透 明

预 警 及 时   防 控 有 效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月

 

 

 

理  念

 

第一版内部控制制度理念(2011年9月试运行)

加强控制  优化流程

弘扬正气  诠释忠诚

第二版内部控制制度理念(2012年2月试运行)

内部控制  外部制约

规范有序  高效运行

第三版内部控制制度理念(2013年1月运行)

权责清晰  流程规范

制约紧密  高效透明

预警及时  防控有效

 

 

 

 

 

 

 

 

 

 

亮点

 

1、进一步强化、细化分段式采购模式。前期落实需求、发布公告、起草并发布招标文件由综合信息科负责;中期组织现场开标、评审、定标由采购一、二、三科负责;后期合同鉴证与验收监督由监督管理科负责。同一个采购项目由不同科室分段接力完成,有效防范人为操控的风险。前中后期互相衔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互相制约、互相督查、互相促进,形成有效的内部牵制、制约与配合机制。

2、参标供应商自助报名,全程报名。取消资格预审环节,将供应商报名截止时间延长至开标前1小时,实现供应商24小时全程自助报名。降低供应商报名难度,增加供应商有效报名时间,调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增强竞争的广泛性。

3、负责组织开标或谈判会议的工作人员名单保密。开标前30分钟才确定组织评审过程的采购科室及项目负责人。采购科室所有人员均着装备战,接受任务的科室及项目负责人5分钟内到位组织会议。组织会议工作人员保密,减少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压力,不给说情人留一线机会,有效防范人为干预的风险。

4、供应商名单保密。实现供应商名单专人管理,通过升级内网综合查询功能,使供应商名单不可查看,有效防控供应商名单泄漏给项目造成的影响。

5、评审专家名单保密。一是专人负责抽取及邀请专家工作;二是公开招标项目,加强专家抽取管理,实现开标当天在监察局、采购办、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共同监督下现场随机抽取专家。在专家报到封闭管理前,参与专家抽取的全部人员封闭式管理。最大限度降低了专家名单泄漏的风险。

6、抽查检查制度。由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及采购中心主任对采购程序重点步骤(包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评审现场、合同鉴证、验收管理等)进行检查、抽查。建立起有力、有效的采购项目管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

 

 

 

 

 

 

 

 

 

 

 

 

 

 

 

目    录

采购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第7页

采购中心业务流程-----------------------------------第10页

综合信息科内部控制制度-----------------------------第43页

采购科内部控制制度---------------------------------第52页

监督科内部控制制度---------------------------------第65页

供应商名单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76页

抽取专家内部控制制度-------------------------------第78页

印章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第81页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83页

网络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93页

业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第96页

车辆使用内部控制制度-------------------------------第98页

安全防火内部控制制度-------------------------------第102页

考勤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103页

用车、用餐、住宿内部控制制度—---------------------第105页

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106页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07页

附件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7页

附件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150页

附件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59页

附件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68页

附件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175页

附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180页

附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96页

附件9: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第222页

附件10:大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第242页

附件11:大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第248页

附件12: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第254页

附件13:大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263页

附件14:2012年大庆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第273页

附件15:业务流程图---------------------------------第294页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以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原则,依法组织采购活动。达到采购价格更低、质量更好、服务更优。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庆中省直单位高速运转服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重点项目建设服务。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适应性原则。

3、规范性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优质服务原则。

7、廉洁高效原则。

三、业务风险控制

1、内部风险控制

(1)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程序。用制度管人、管事,防范制度不健全及不遵循规章制度和不按程序办理的不规范操作风险。

(2)控制价格风险,过高浪费财政资金,过低难以保证质量。

(3)控制采购质量风险,防范质次价高的采购风险。

(4)控制责任风险,避免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严谨不细致带来的责任风险。

(5)防范控制采购市场寻租风险。

(6)防范控制以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为由,给予歧视性待遇,从而使得国内政府采购市场被人为割裂,形成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封闭风险。

(7)着力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详细公开采购信息,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防范暗箱操作风险。

(8)建立健全内部培训教育机制,全面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及政治业务素质,防范工作经验不足,综合素质不高带来的采购风险。

2、外部风险控制

(1)做细工作,严格依法采购,按程序、制度操作,公平、公正地办理采购事项,防范供应商质疑、投诉风险。

(2)建立信用记录、评价、考核体系,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防范供应商失信风险。

(3)加强采购合同履约管理,防范违约风险。

(4)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及外部监督制度,广泛接受监督单位及社会监督,防范监督失控风险。

四、业务范围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驻庆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业务。

五、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业务流程及流程图)。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流程

(一)采购计划受理

由办公室负责受理采购办转来的采购计划。进行来文登记后,属于询价采购、协议供货(已经省采统一招标、定标的协议供货类)、公务车辆采购的,直接转负责该项目的采购科,其他类别的采购项目,报主任签批后转综合信息科。

(二)采购计划的分配

1、属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综合信息科长负责分配主任批转来的采购计划。

2、综合信息科科长接到采购计划后,要仔细阅读研究采购计划,必要时与采购单位沟通。再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项目负责人未来预计的工作量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就该项目具体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起草、发布采购公告

1、落实需求

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接到采购计划后,要仔细阅读研究采购计划,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落实技术需求、标段划分、采购单位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如发现采购单位在技术需求中或资格条件中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内容,要求采购单位予以调整。采购单位不配合的,应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及时研究具体解决方案。

2、采购项目的捆绑及工作流程的设定

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捆绑,并根据采购方式设定工作流程。

3、采购公告的起草、发布及设置供应商报名起止时间

(1)项目负责人应在落实好需求后的当日或次日起草并发布经领导审核的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渠道、指定媒体上。

采购公告发布后30分钟内完成采购公告上传内网结转工作流,并及时设置好供应商报名起止时间。

(2)单一来源、协议供货(已经省采统一招标、定标的协议供货类)、询价采购、车辆采购必要时可由各项目负责人发布经过审核的采购公告。

(3)采购公告发布前应加盖电子业务专用章。

(4)供应商报名截止时间为开标会或谈判会开始时间前1小时。采取供应商自助报名方式。

(四)供应商名单管理、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核实供应商注册审验情况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名单管理及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采用专人管理的方式。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及核实供应商注册审验情况。

(1)开标会3天前或谈判会2天前,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将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统计表转办公室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

(2)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需要在开标会或竞争性谈判会前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的情况。

核实截止时间为开标会3日前或竞争性谈判会2个日前,核实截止时间后报名的供应商均不计入预计参与竞争供应商名单统计范围,并在核实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将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统计表转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

(3)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须在开标会或谈判会1小时前,将未完成注册审验的供应商在供应商名单中标注。开标会或谈判会20分钟前,采购科项目负责凭主任签字的档案到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出领取供应商名单(含供应商退标申请书)。

3、预计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处理

如遇到预计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预计供应商参与竞争不足3家的情况向综合信息科科长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应对方案。

(1)需要增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由综合信息科发布经领导审批的增补供应商公告。

(2)有2家供应商应标,且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存在排斥和限制竞争条款,能形成有效竞争的或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综合信息科应逐级请示,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建议采购单位向采购办提出变更申请,并协助采购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表须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由采购单位报采购办审批。

采购办批准的,按采购办批示执行。

4、单一来源项目供应商由采购单位推荐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由综合信息科抽取供应商。

5、协议供货(已经省采统一招标、定标的协议供货类)由协议供货项目负责人抽取供应商。

6、询价采购、车辆采购由采购科项目负责人抽取供应商,其中采购单位推荐供应商名单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7、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采购科接到组织开标或谈判任务后,持主任签署意见的档案到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处领取供应商名单(含供应商退标申请书),并归档立卷。

 (五)起草、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

1、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与采购单位共同研究、起草招标文件,并在采购公告发布后的当日或次日发布经科长及主管主任审批的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综合评分项目可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

招标文件正式发放前须加盖业务专用章或电子业务专用章。

2、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须上传内网。

3、提出预备会及开标或谈判会议开标室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并在开标前落实好具体开标室。

4、预备会

常规项目或通用设备采购项目一般只进行书面答疑,不安排预备会。非常规、重点、疑难、复杂项目安排预备会。无论是否组织预备会,所有需要书面解释的重要问题,一律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

5、单一来源项目谈判文件由综合信息科负责起草并发布谈判文件。

6、询价采购、车辆采购项目由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并发布询价单。

7、协议供货(已经省采统一招标、定标的协议供货类)由协议供货项目负责人按协议供货工作流程起草并发布协议供货报价单。

8、提醒供应商下载相关文件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预备会纪要、变更通知、有关问题答复、质疑答复等相关文件由供应商随时到365bet在线体育投注网站《下载中心》主动下载。否则,责任自负。

(2)单一来源、协议供货、询价采购、车辆项目由各自项目负责人通知供应商到网站《下载中心》主动下载相关文件。

(8)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认为必要时或遇到重大项目或遇到特殊项目须通知供应商下载相关文件的,由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提出,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通知供应商下载相关文件。

特殊项目、重大项目与采购单位核实需求时起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必须邀请综合信息科长到场。

重大采购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须经专家论证技术需求或评标方法的,项目负责人提出建议,经综合信息科长及主管主任审定后邀请相关专家予以审核把关。

 (六)组织预备会、答疑或处理采购单位的变更申请

综合信息科负责组织项目预备会、协调安排勘察现场、答疑及招标文件变更或补充等事宜。

1、组织预备会

(1)安排预备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通知采购单位参加预备会。

(2)项目负责人会同采购单位共同起草预备会纪要。

(3)预备会纪要需要分别经科长、主管主任审核。

(4)预备会纪须经采购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项目负责人负责发布经过审核并加盖电子业务专用章的预备会纪要。

2、答疑

(1)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疑问后当日或次日将书面疑问转采购单位。

(2)项目负责人需在答疑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组织并督促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

(3)答疑文件需要分别经综合信息科科长、主管主任审核。

项目负责人负责发布经过审核并加盖电子业务专用章的答疑文件。

(4)采购单位的书面答复,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3、变更

(1)项目负责人接到采购单位书面变更申请后,符合变更条件的,于当日或次日起草并发布变更通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于当日或次日电话通知采购单位不予变更的原因。

(2)变更通知需综合信息科科长、主管主任审核。

(3)项目负责人负责发布经过审核并加盖电子业务专用章的变更通知。

4、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预备会纪要、答疑或变更通知、有关问题答复、质疑答复等相关文件有实质性调整且发布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15日的,开标时间顺延。

5、竞争性谈判项目,预备会纪要、答疑、变更通知、有关问题答复、质疑答复等相关文件有实质性调整且发布时间距离谈判会时间不足3日的,谈判时间顺延。

 (七)提出专家需求

1、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在开标时间或谈判会时间1个工作日前提出专家需求,经综合信息科科长审核后上传内网并转办公室抽取邀请专家。

第一次开标或谈判项目专家需求原则上通过内网流转,第二次开标或谈判项目专家需求能实现网上流传的,应通过网上流转;专家需求无法通过网上流转的项目(如:专家需求步骤无法转到专家抽取项目负责人名下或其他无法网上流转的项目)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须给负责专家抽取的项目负责人递交书面的专家需求。

2、提出专家需求时应尽量明确所需专家类别及各类别专家数量,以方便办公室抽取专家参与评审。

3、如遇个别项目或标段之前出现废标情况,应书面注明上次开标专家回避提示。

(八)专家抽取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取工作。

1、抽取专家须在采购办、监察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监督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抽取拟邀请的专家名单。

2、电话邀请或通知能参加评审的专家准时参加评审工作,并通知评审专家在开标或谈判会议25分钟前到指定会议室报到。电话通知时应注意不提及专家的姓名。

3、上传专家名单,并在专家报到10分钟后将工作流转综合信息科。

4、招标项目一般在当日抽取专家

5、当日下午14时谈判的项目,要在当日上午抽取并邀请专家。

6、当日下午15时开标的项目,要在当日下午抽取并邀请专家。

7、第二天上午9点谈判的项目要在当日下午抽取并邀请专家。

8、第二天上午10点或11点开标的项目,要在第二天上午抽取并邀请专家。

9、当天上午开标,并在当天上午请专家的项目。在专家全部报到前,参与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及监督人员全部处于封闭状态,专家全部报到后参与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解除封闭。

专家报到后即由采购科对专家进行封闭管理。

10、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并邀请专家的需报请主任批准。提前邀请专家需要住宿的,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邀请采购办、监察局执法室等单位进行监督。

(九)标前准备

综合信息科

1、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起草会序、准备评标所需的各种表格。

(1)会序、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确认表、报价明细表、比价表、原件登记表等。

(2)开标所需其他资料由综合信息科负责准备。

2、综合评分项目需要综合信息科在开标前将相关数据录入打分系统,以确保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说明:采购科暂时使用综合信息项目负责人用户名操作,将来重新开发或升级打分系统时再考虑综合信息科与采购科的交接问题

3、通知采购单位派代表在开标会或谈判会30分钟前到指定会议室报到,并告知采购单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数。

采购科

1、综合评分项目需要使用的评标室硬件设备由采购科负责调试。

2、自备相应的设备、文具。

3、需要准备专家用餐、用水或用车的,由采购科项目负责人提出,科长审核后,于需要相关服务1小时前向办公室预定。

4、自备质询澄清单、专家意见、采购单位意见、评审专家须知及各种签到表。

5、自备其他采购科可以预见的或基本格式固定的文本资料。

6、各种表格中所需的供应商名单由采购科项目负责人现场录入。

(十)开标工作分配

1、开标前半天或一天,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将全部项目资料报送主任。

2、每日上午8时25分,下午13时25分,采购一科、二科、三科科长到主任办公室接受任务。采购科科长因故不能及时到主任办公室接受任务时,主任直接将任务分配给采购科科员。

3、一般项目开标会30分钟前,综合评分项目开标会1小时前,主任根据项目特点及各科室工作量大小分配任务,并在档案移交表相应栏内签批后,将全套项目档案移交相关采购科。

4、采购科科长接受任务后,尽快签批到项目负责人,并指派配合人员。接受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及配合人员应在5分钟内进入指定开标室,接待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组织供应商签到,并组织采购活动。

重点项目、疑难项目或高风险项目,由主任指定采购科项目负责人

5、采购科项目负责人除组织好开标或谈判会议外,还应组织好相关服务,如提供笔、纸、饮水等。

6、采购科科长及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应全天候待命。上班时间必须准时,并且着装整齐。采购科人员如没接到开标任务,在办公室整理内业。有事外出,应直接向主任请假。

7、项目全部废标或个别标段废标,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如重新公告或重新安排时间等,采购科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废标情况及重新组织的具体要求书面转综合信息科。由综合信息科安排下步采购活动。

8、项目废标后,再次开标原则上原采购科及原项目负责人不再承办该项目。

9、重新开标前,综合信息科原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项目新增档案移交表报送主任签批,确定新的采购科室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多次开标,采购科新确定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开标现场的评审工作,并承担该项目应由采购科承担的所有工作。

10、采购科如同时组织多个项目开标或谈判活动,出现人员不足情况,不同采购科工作人员或中心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可进行配合。如需调动其他科室工作人员配合工作,由采购科长向主任汇报,由主任统一安排调配。

(十一)组织签到

采购科负责组织供应商、采购单位、专家及监督单位签到。

(十二)组织标前会议

招标或谈判项目均须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由采购科项目负责人组织,科长参加。标前会议内容主要有:

1、采购科项目负责人邀请纪检负责同志到会场参与监督。

2、组织评委或谈判组成员及采购单位学习评审专家须知。

3、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及具体项目需求、评标方法等。

4、了解项目重点问题,为项目成功完成评审过程奠定基础。

5、确认回避事宜。

(十三)组织开标会议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并规范参与开标谈判会议的评委、用户代表、工作人员、供应商代表等严格遵守开标、评标及等标区的纪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1、资格检查程序

①资格性检查:项目负责人宣读采购项目会序后,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参与投标全体供应商的资格情况、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招标或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要填写原件登记表予以确认。

  ②符合性检查:对经资格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委或谈判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项目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或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并由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③对经资格检查被评委会或谈判组确认为投标无效的投标文件,要组织评委会或谈判组与该供应商投标代表人交换意见,进一步核实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后,确定投标无效。如供应商拒绝签字,应进一步深化、细化评审过程,确属实质性不响应,评委会可直接认定投标无效。

2、报价程序

①公开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主持会议并宣读投标报价,宣读后的投标报价需经全体投标供应商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会议下一步骤。

②竞争性谈判:项目负责人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后的供应商组织报价,步骤如下:

a组织全体谈判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b组织参会的供应商逐一谈判。

此谈判为一轮或多轮,视谈判现场情况报价是否属于合理较低报价而定。

逐一谈判报价过程充分发挥谈判组专家的专业优势及采购单位代表比较熟悉项目的优势,与供应商进行深度价格谈判。充分分析,反复磋商,力求达到采购质量更好、服务更优、价格更低。

C组织谈判的供应商在会场内当场报最终价格。

3、预中标、成交结果确认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按顺序排列预中标供应商。

  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及服务承诺情况排列。排序时由评委或谈判组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书面投票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③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④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在经评审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预成交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最低报价者为预成交供应商。

4、采购科科长要全面复核所有投标无效的商务条款,发现情况须提醒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复议,并及时向主管主任、主任汇报,并对全部评审过程的组织承担主要责任。

5、现场宣布预中标(成交)结果。

6、现场征求供应商对预中标(成交)结果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复议,并予以解答。

7、评委考核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要求采购单位人员就现场评标情况,为评委会成员打分。此文件存档。

8、开标或谈判过程记录。对招标或谈判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记录并在开标或谈判会议后整理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

(十四)预中标(成交)公告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预中标(成交)公告,报送采购科长、主管主任审核后发布。

预中标(成交)公示期满前,项目负责人要做相关的准备工作,如要求预中标(成交)供应商报出准确的报价明细表等。保证预中标(成交)公示期满后且各方无异议情况下能及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五)质疑答复

1、开标或谈判前的质疑由综合信息科组织答复。

项目负责人收到供应商的质疑材料,应立即向科长汇报,由科长向主管主任汇报,同时项目负责人将质疑材料转发给采购单位。并组织督促采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收到质疑材料同时,项目负责人或科长应在第一时间复印并报送主任。质疑答复正式发布前,应报科长、主管主任、主任审查。

2、开标后关于评标过程及定标结果的质疑由采购科组织相关单位予以答复,其他科室配合。

项目负责人收到供应商的质疑材料,应立即向科长汇报,由科长向主管主任及主任汇报,同时项目负责人将质疑材料转发给采购单位。需要相关供应商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书面证明资料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通知相关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复会复议或起草答复材料时,由采购科通知邀请原参与评审的专家、采购单位到会复核项目评审情况,并予以答复。需要相关供应商到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通知相关供应商。必要时邀请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及其科长到场配合质疑答复。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依据评委会或谈判组复审意见及相关法规起草答复材料,经采购科科长、主管主任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定后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发出。

3、在合同履行或验收环节出现的质疑,由监督科负责受理并组织答复。

收到质疑材料应第一时间报科长、主管主任及主任;发出质疑答复须经各级领导审核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十六)投诉处理

出现投诉的,综合信息科、采购科、监督科、办公室配合采购办或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配合投诉处理工作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配合。

(十七)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

1、要求供应商在公示期内提供最终报价明细表的电子档。

2、审核无误后,通知采购单位代表复核并签字确认。此文件存档。

3、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起草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附表,

4、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起草中标(成交)通知书,经科长审核,且公示期满正式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正式签发前须经主任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5、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转发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三日内,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后转至采管办。

(十八)中标公告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按规定格式起草中标公告,网上报送采购科科长审核后,发布到网站上。

(十九)数据统计

1、采购科项目负责人应在每个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本中心规定格式的基础业务数据的统计,并在当月23日前及时报送办公室。

本中心规定格式的报表项目个数统计口径应与财政部规定的统计口径一致。

2、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在采购项目完成后登陆财政部网站信息统计系统,进行财政部规定格式的数据信息录入。

(二十)档案整理及转交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按采购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打出目录,标明页码,装订成册,在正式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移交监督管理科。

(二十一)询价采购流程

1、询价采购的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受理采购计划人员直接分配给采购科负责询价的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捆绑打包。

3、项目负责人与采购单位落实技术需求。

4、起草询价单。

5、在采购单位推荐供应商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在供应商库中抽取供应商参与报价。供应商竞争不足时,经网上公告征集供应商。

6、需要进行现场询价的项目,提出开标室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

7、额度小的询价采购项目进行网上报价或传真方式报价。额度大的询价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在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进行现场报价,供应商不能到现场的必须在规定时间传真报价。

8、询价组推荐成交供应商。

9、前期进行公告的项目,进行预成交公告。

10、签发成交通知书。

11、数据统计。

12、档案整理及转交。

(二十二)协议供货(已经省采统一招标、定标的协议供货类)流程

网上竞价协议供货流程

1、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受理采购计划人员直接分配到协议供货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捆绑打包。

3、与采购单位落实需求。

4、核对需求所列品牌型号是否属于协议供货网上所列品牌型号。

5、抽取所有符合本项目条件的协议供货供应商。

6、在网上设定报价时间。

7、通知协议供货商进行网上报价。

8、核对协议供货商报价是否低于预算价格,同时低于协议供货网上价格。

9、推荐成交协议供货商,并请采购单位代表签字。

10、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11、起草并签发成交通知书。

12、数据统计。

13、档案整理及转交。

集中竞价谈判的协议供货流程

1、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受理采购计划人员直接分配到协议供货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捆绑打包。

3、与采购单位落实需求。

4、核对需求所列品牌型号是否属于协议供货网上所列品牌型号。

5、起草并发布报价单。

6、抽取所有符合本项目条件的协议供货供应商。

7、通知协议供货商下载报价单。

8、提出开标室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

9、组织一轮或多轮现场报价,最后一轮集中报价,所有供应商现场同时报价。

10、核对协议供货商报价是否低于预算价格,同时低于协议供货网上价格。

11、推荐成交的协议供货商,并请采购单位代表签字。

12、签发成交通知书。

13、数据统计。

14、档案整理及转交。

(二十三)开标或谈判活动评审过程中发现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采购科项目负责人可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申请2家谈判的审批手续。采购办批准的,按采购办批示执行。如时间紧急,采购单位口头征得采购办同意情况下,手续可后补。

(1)经评审只有2家实质响应供应商,且采购单位急需想申请2家谈判。

(2)经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书面签署意见,能形成有效竞争。

(3)已征求现场参与竞争供应商同意改2家谈判的。

(4)经采购科科长、主管主任、主任同意。

2、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出具书面意见后,项目废标。

需要增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由采购科书面提出增补供应商需求,并注明该项目(或标段)的基本情况及废标主要原因,转综合信息科原项目负责人发布增补供应商公告。其他流程参见正常流程。

(二十四)供应商诚信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流程

1、各科室(综合信息科、采购科、监督科、办公室)将不诚信供应商或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处理意见报请科长及主管主任审核后,转办公室负责管理的人员。

采购单位书面反映供应商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等问题,经监督科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转办公室负责供应商不良行为登记的工作人员。

2、办公室负责供应商不良行为登记的人员依据处理意见登记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供应商不良行为累计2次者,负责登记人员应向该供应商发出口头预警或进行约谈;供应商不良行为累计满3次者,半年内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不接受该供应商参与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相关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同时1年内不能被推荐为诚信供应商。

(二十五)合同鉴证工作流程

1、签订合同时间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7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鉴证人按中标通知书合同签定时间要求,以电话形式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在合同签订法定时限内签订并鉴证合同。超过30日未签订且未鉴证合同,将不进行合同鉴证。由此影响到后续合同履行及验收结算,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2、合同鉴证审核内容

(1)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是否按规定日期签订合同并报送监督管理科进行鉴证(如报送的合同超期,由责任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2)审核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是否在网上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合同(如电子合同不符合要求,鉴证人将电子合同予以回退,供应商及采购单位应及时修改并提交)。

(3)审核合同项目编号、计划编号、明细品目、数量及技术规格、参数是否与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相符。

(4)审核合同中采购单位及供应商是否签字、加盖公章。审核供应商一方的合同签署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5)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审核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是否与招标或谈判文件相符。

(6)审核付款方式是否与招标或谈判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相符(如付款方式发生改变,须采购单位书面请示主任,经主任审批后收理)。必要时,与招标或谈判文件核对。

(7)审核质保期是否与招标或谈判文件以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相符,必要时核对档案资料,包括招标或谈判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质询澄清单等。

(8)审核合同变更是否经采购单位书面申请,并经主任批准。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须经甲、乙方及鉴证方共同签署。

(9)审核验收方式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①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后,向监督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监督管理科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现场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并确认验收结果。

③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需要经权威机构检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权威机构检测,监督管理科依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购单位报送的其他验收资料确认验收结果。

3、合同鉴证

(1)以上各项审核初审无误后,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复核人复审,中心主任最终签署后,由审核人员加盖合同签证章及骑缝章。

(2)合同鉴证份数正常为一式四份,各大学及各项目指挥部为一式六份。采购中心留存2份合同备案,剩余合同返还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超过四份的,需采购单位出具书面函备案。

(3)成交(中标)供应商人员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必须携带采购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十六)验收结算工作流程

1、验收结算时间

(1)按合同约定的履约时间督促供应商及时供货、采购人及时验收。合同履约期到期后七日内采购单位应将验收单或验收申请报送监督管理科。

(2)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合同鉴证及验收手续,而导致履约问题和付款不及时等后果,采购单位及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2、关于验收变更

如出现与合同验收不符的结算书,采购单位必须出具详细准确合理的变更说明,经主任书面审批后方可办理验收结算手续。

3、审核验收材料

(1)验收结算书。

(2)政府采购设备(材料)验收单。

(3)固定资产验收单(非固定资产可不填)。

(4)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4、审核内容

(1)合同履约期到期后七日内采购单位将上述验收单报送监督管理科。

(2)审核验收结算书、政府采购设备(材料)验收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写是否齐全。

(3)审核上述验收单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是否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认可。

(4)根据经过鉴证的政府采购合同审核上述验收单所填内容是否符合所签合同条款,填写的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付款比例是否准确。

(5)如是二次付款项目需查阅档案,根据以往所报资料审核付款比例、金额填写是否准确。

5、验收结算要求

(1)百万元以下项目由经办人员审核签字确认,主任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员加盖自行验收专用章。

(2)百万元以上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填报上述该项目所需的验收资料,同时向监督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项目专家要在验收资料上签字确认,同时中心参与现场验收的工作人员也要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审核上述各项无误后签字确认,经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验收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及供应商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还要经过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3)需要权威机构检测的项目经办人员依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书在审核无误的上述验收资料上签字确认,主任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员加盖验收结算章。

(4)将上述验收单的采购单位、供应商联返还给采购单位及供应商。

(5)将上述验收单的采购办、国库联及所附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封皮整理装订,连同需转交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验收资料和送审登记表一同送转采购管理办公室。

(6)将上述验收单的采购中心联及所附合同、发票复印件装订归档。

(7)退还各项目履约保证金:

如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退还的项目经办人可在办理完毕的验收结算书复印件上签字、加盖监督科章确认。

如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一年后退还、采购单位自行结算项目及合同约定其他时间退还的,要由采购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履约证明材料,说明供应商履约状况,监督管理科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并以最终结算书签发的日期为验收日期计算退还时间,两日内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监督科章确认;由采购单位或供应商送达财务办理退款手续。

6、现场验收程序

按规定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复杂项目、质疑投诉及有异议的项目,在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初步验收,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并确认验收结果。现场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分别进行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

(1)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初步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采购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作为专家组现场验收的参考依据。

(2)监督科在受理采购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3日内,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组织验收工作,并提前半天向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所需专家需求。

(3)验收专家报到后,由监督管理科组织专家学习专家须知,熟悉和掌握验收项目资料内容及要点。

(4)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签署专家意见,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

(5)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验收结果不合格项目,经供应商整改后,进行二次现场验收。至合格为止,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7)未能在验收现场签字的验收合格项目,后期签字应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统一办理。

(8)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且采购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经主任批准后予以验收。

(9)对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验收项目,暂不予办理验收手续,由验收现场监督人员配合验收专家整理出详细情况说明,逐级上报中心领导。同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必要时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

(10)监督管理科根据项目的复杂性、重要性可对履约程度进行抽查、督办。

7、现场验收标准

(1)现场验收采取数量抽检,质量严格验收的方式。

(2)对于不同品目、不同型号的货物项目,按品目、型号逐一抽查验收。

(3)对于品目相对单一、具有一定数量、地点不同的项目(产品)【单批次100台(件)以下】,现场抽检率不低于3-5%。

(4)对于批量较大的项目(产品)【单批次100台(件)以上】,抽检率不低于2%。

(5)对于采购单位自行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验的产品,经中心现场验收人员确认,承认其检验结果。

(6)对于质疑投诉项目,无论其项目大小,均进行现场验收。

(二十七)监督科质疑受理工作

 1、对收到书面的质疑,明确具体承办人并做好质疑登记。

 2、监督管理科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对质疑材料进行审核,对质疑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

3、对当事人的有效书面质疑,应及时进行调查、协调,必要时组织专家组予以答复,并经主任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

(二十八)档案管理流程

1、接收各采购科业务档案后,认真核对档案明细并填写交接记录。

2、将接到的业务档案建立《档案目录》电子档,标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页数、来文编号、移交日期、移交人、投标资料、中标供应商及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后,依档案项目编号先后顺序排列存入档案室。

3、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归还档案。内部借阅需经监督科科长批准,外单位借阅的需经主任批准。

4、年底依据《档案目录》与采购科核对档案交接明细。

5、为核查方便,在中心内保存近3年业务档案,其余年度档案按档案馆要求及时转交档案馆存档并做好交接手续。

(二十九) 复核、抽查

1、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工作日后,由纪检组长、主任抽查各项目档案资料及工作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主要审核:

(1)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项目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效性。

(3)重点复核商务条款中是否存在瑕疵,如属投标无效或废标情况而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或虽发现而未按程序处理却擅自按有效标处理的。如发现问题经调查核实后,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2、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纪检组长、主任可随时抽查合同鉴证、验收等环节的相关档案资料及工作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主要审核:

(1)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2)项目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效性。

(3)重点审查合同、验收手续中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未经过批准的变更手续等。如发现问题经调查核实后,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相关法规制度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管理办法。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它管理办法。

4、财政部文件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文件。

5、大庆市财政局、大庆市监察局颁发的相关管理办法。

6、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7、责任追究制度。

8、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9、岗位工作职责。

七、主要控制点

1、采购需求的落实。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起草。

3、预备会及答疑程序的组织。

4、评标过程的组织。

5、质疑答复或配合采购办投诉处理。

6、合同审核及签证。

7、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

8、廉政建设、保密制度的执行。

八、检查资料

    1、采购计划。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预备会纪要或变更通知。

 3、会序。

4、专家需求、专家名单。

5、质询澄清单、打分表等相关文件。

6、评标报告、专家意见、采购单位意见、谈判组推荐意见。

7、中标通知书。

8、开标记录、谈判过程记录、询价过程记录。

9、合同。

10、验收资料。

11、档案目录。

12、其他采购文件。

九、注意事项

本工作流程各工作环节之间已形成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督导的机制,同时对各工作环节间的牵制和配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现问题要及时沟通、调整,不要隐瞒其他工作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工作中不怕出错,就怕反复出现同样的错误。

 

 

 

 

 

 

 

 

 

 

 

 

 

 

 

 

 

 

 

 

综合信息科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以法律为准绳、以制度为依据,以模板为标准。与采购单位共同研究制定采购公告、招标文件、预备会纪要等相关文件,为采购评审做好基础工作。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适应性原则。

3、规范性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三、业务风险控制

1、控制责任风险。

2、防范暗箱操作风险。

3、加强市场调查,避免采购质量低下、技术落后被淘汰的产品,防范技术落后风险。

4、防范采购单位提出的限制竞争或歧视性条款导致的限制竞争风险。

四、业务范围

    主要负责落实需求、起草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组织预备会或答疑、负责开标前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流程

(一)工作分配

1、属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综合信息科长负责分配主任批转来的采购计划。

2、综合信息科科长接到采购计划后,要仔细阅读研究采购计划,必要时与采购单位沟通。再根据项目的特点、类别、项目负责人未来预计的工作量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并就该项目具体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对项目负责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落实需求

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接到采购计划后,要仔细阅读研究采购计划,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落实技术需求、标段划分、采购单位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等。

如发现采购单位在技术需求中或资格条件中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性内容,要求采购单位予以调整。采购单位不配合的,应逐级向上级领导汇报,及时研究具体解决方案。

(三)采购项目的捆绑及工作流程的设定

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捆绑,并根据采购方式设定工作流程。

(四)采购公告的起草、发布

采购公告的起草、发布及设置供应商报名起止时间

(1)项目负责人应在落实好需求后的当日或次日起草并发布经领导审核的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发布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渠道、指定媒体上。

采购公告发布后30分钟内完成采购公告上传内网结转工作流,并及时设置好供应商报名起止时间。

(2)单一来源、协议供货(已经省采统一招标、定标的协议供货类)、询价采购、车辆采购必要时可由各项目负责人发布经过审核的采购公告。

(3)采购公告发布前应加盖电子业务专用章。

(4)供应商报名截止时间为开标会或谈判会开始时间前1小时。采取供应商自助报名方式。

(五)供应商名单管理、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开标会3天前或谈判会2天前,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将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统计表转办公室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

2、接到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预计供应商响应的情况反馈后足3家的准备相关开标或谈判工作。

3、预计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处理

如遇到预计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将预计供应商参与竞争不足3家的情况向综合信息科科长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应对方案。

(1)需要增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由综合信息科发布经领导审批的增补供应商公告。

(2)有2家供应商应标,且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存在排斥和限制竞争条款,能形成有效竞争的或改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综合信息科应逐级请示,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建议采购单位向采购办提出变更申请,并协助采购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表须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由采购单位报采购办审批。

采购办批准的,按采购办批示执行。

(3)单一来源项目供应商由采购单位推荐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由综合信息科抽取供应商。

(六)起草、发放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

1、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与采购单位共同研究、起草招标文件,并在采购公告发布后的当日或次日发布经科长及主管主任审批的招标文件,重大项目或综合评分项目可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

招标文件正式发放前须加盖业务专用章或电子业务专用章。

2、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须上传内网。

3、提出预备会及开标或谈判会议开标室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并在开标前落实好具体开标室。

4、预备会

常规项目或通用设备采购项目一般只进行书面答疑,不安排预备会。非常规、重点、疑难、复杂项目安排预备会。无论是否组织预备会,所有需要书面解释的重要问题,一律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提出。

5、单一来源项目谈判文件由综合信息科负责起草并发布谈判文件。

6、提醒供应商下载相关文件

(1)单一来源项目由各自项目负责人通知供应商到网站《下载中心》主动下载谈判文件。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项目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认为必要时或遇到重大项目或遇到特殊项目须通知供应商下载相关文件的,由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提出,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通知供应商下载相关文件。

特殊项目、重大项目与采购单位核实需求时起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必须邀请综合信息科长到场。

重大采购项目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须经专家论证技术需求或评标方法的,项目负责人提出建议,经综合信息科长及主管主任审定后邀请相关专家予以审核把关。

(七)组织预备会、答疑或处理采购单位的变更申请

综合信息科负责组织项目预备会、协调安排勘察现场、答疑及招标文件变更或补充等事宜。

1、组织预备会

(1)安排预备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通知采购单位参加预备会。

(2)项目负责人会同采购单位共同起草预备会纪要。

(3)预备会纪要需要分别经科长、主管主任审核。

(4)预备会纪须经采购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项目负责人负责发布经过审核并加盖电子业务专用章的预备会纪要。

2、答疑

(1)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疑问后当日或次日将书面疑问转采购单位。

(2)项目负责人需在答疑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前,组织并督促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的问题予以答复。

(3)答疑文件需要分别经综合信息科科长、主管主任审核。

项目负责人负责发布经过审核并加盖电子业务专用章的答疑文件。

(4)采购单位的书面答复,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3、变更

(1)项目负责人接到采购单位书面变更申请后,符合变更条件的,于当日或次日起草并发布变更通知。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于当日或次日电话通知采购单位不予变更的原因。

(2)变更通知需综合信息科科长、主管主任审核。

(3)项目负责人负责发布经过审核并加盖电子业务专用章的变更通知。

4、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预备会纪要、答疑或变更通知、有关问题答复、质疑答复等相关文件有实质性调整且发布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15日的,开标时间顺延。

5、竞争性谈判项目,预备会纪要、答疑、变更通知、有关问题答复、质疑答复等相关文件有实质性调整且发布时间距离谈判会时间不足3日的,谈判时间顺延。

(八)提出专家需求

1、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在开标时间或谈判会时间1个工作日前提出专家需求,经综合信息科科长审核后上传内网并转办公室抽取邀请专家。

第一次开标或谈判项目专家需求原则上通过内网流转,第二次开标或谈判项目专家需求能实现网上流传的,应通过网上流转;专家需求无法通过网上流转的项目(如:专家需求步骤无法转到专家抽取项目负责人名下或其他无法网上流转的项目)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须给负责专家抽取的项目负责人递交书面的专家需求。

2、提出专家需求时应尽量明确所需专家类别及各类别专家数量,以方便办公室抽取专家参与评审。

3、如遇个别项目或标段之前出现废标情况,应书面注明上次开标专家回避提示。

(九)综合信息科标前准备

1、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起草会序、准备评标所需的各种表格。

(1)会序、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性确认表、报价明细表、比价表、原件登记表等。

(2)开标所需其他资料由综合信息科负责准备。

2、综合评分项目需要综合信息科在开标前将相关数据录入打分系统,以确保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说明:采购科暂时使用综合信息项目负责人用户名操作,将来重新开发或升级打分系统时再考虑综合信息科与采购科的交接问题

3、通知采购单位派代表在开标会或谈判会30分钟前到指定会议室报到,并告知采购单位可以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数。

4、开标前工作移交

当日下午开标或谈判项目于当日8时45分至11时30分钟前将整理好的档案报送主任室;次日上午开标或谈判项目于开标前一天下午13时45分至16时45分前将整理好的档案报送主任室。

(十)供应商诚信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流程

将不诚信供应商或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处理意见报请科长及主管主任审核后,及时转交办公室负责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人员。

六、相关制度目录

1、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责任追究制度。

3、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4、岗位工作职责。

七、主要控制点

1、项目需求、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落实。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制定。

3、预备会、答疑、变更通知。

4、质疑答复或配合投诉处理。

八、检查资料

    1、采购计划。

    2、采购公告、增补供应商公告。

    3、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

4、预备会纪要、变更通知。

 

 

 

 

 

 

 

 

 

 

 

 

 

采购科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依法严格按招标文件、预备会纪要等的规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采购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力求达到采购质量更好,服务更优,价格更低。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规范性原则。

3、“三公”原则。

三、业务风险控制

1、控制价格风险,过高浪费财政资金,过低难以保证质量。

2、控制采购质量风险,防范质次价高的采购风险。

3、控制责任风险,避免违规操作或工作不细致带来的责任风险。

4、防范暗箱操作风险。

5、做细工作,严格按程序、制度操作,防范供应商质疑、投诉风险。

6、建立信用体系,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防范供应商失信风险。

四、业务范围

主要负责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的组织、预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起草及发放、中标公告的起草及发布、开标过程记录、档案整理、数据统计等。

五、工作流程

(一)接受开标或谈判项目组织的任务。

采购科科长接受任务后,尽快指派项目负责人及配合人员。

(二)采购科项目负责接收主任转来的档案资料,并凭主任签字的档案到办公室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处领取该项目的供应商名单(含供应商退标申请书)。

(三)采购科项目负责人邀请纪检负责同志到会场参与监督。

(四)组织供应商签到。

(五)组织标前会议。

招标或谈判项目均须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由采购科项目负责人组织,科长参加。标前会议内容主要有:

1、采购科项目负责人邀请纪检负责同志到会场参与监督。

2、组织评委或谈判组成员及采购单位学习评审专家须知。

3、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及具体项目需求、评标方法等。

4、了解项目重点问题,为项目成功完成评审过程奠定基础。

5、确认回避事宜。

(六)组织开标会议

组织开标、谈判、询价会议均须两人以上共同组织。

配合人员要服从项目负责人的指挥,配合人员发现项目负责人有违规操作等问题,要及时向科长、主管主任及主任汇报。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并规范参与开标谈判会议的评委、用户代表、工作人员、供应商代表等严格遵守开标、评标及等标区的纪律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1、资格检查程序

①资格性检查:项目负责人宣读采购项目会序后,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参与投标全体供应商的资格情况、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招标或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要填写原件登记表予以确认。

  ②符合性检查:对经资格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委或谈判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项目负责人组织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或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并由其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③对经资格检查被评委会或谈判组确认为投标无效的投标文件,要组织评委会或谈判组与该供应商投标代表人交换意见,进一步核实问题,对存在问题进行书面确认后,确定投标无效。如供应商拒绝签字,应进一步深化、细化评审过程,确属实质性不响应,评委会可直接认定投标无效。

2、报价程序

①公开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主持会议并宣读投标报价,宣读后的投标报价需经全体投标供应商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会议下一步骤。

②竞争性谈判:项目负责人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后的供应商组织报价,步骤如下:

a组织全体谈判的供应商进行报价。

b组织参会的供应商逐一谈判。

此谈判为一轮或多轮,视谈判现场情况报价是否属于合理较低报价而定。

逐一谈判报价过程充分发挥谈判组专家的专业优势及采购单位代表比较熟悉项目的优势,与供应商进行深度价格谈判。充分分析,反复磋商,力求达到采购质量更好、服务更优、价格更低。

C组织谈判的供应商在会场内当场报最终价格。

3、预中标、成交结果确认程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按顺序排列预中标供应商。

  ①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及服务承诺情况排列。排序时由评委或谈判组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书面投票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③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④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在经评审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预成交供应商。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最低报价者为预成交供应商。

4、采购科科长要全面复核所有投标无效的商务条款,发现情况须提醒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复议,并及时向主管主任、主任汇报,并对全部评审过程的组织承担主要责任。

5、现场宣布预中标(成交)结果。

6、现场征求供应商对预中标(成交)结果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复议,并予以解答。

7、评委考核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要求采购单位人员就现场评标情况,为评委会成员打分。此文件存档。

8、开标或谈判过程记录。对招标或谈判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及时记录并在开标或谈判会议后整理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

(六)预中标(成交)公告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预中标(成交)公告,报送采购科长、主管主任审核后发布。

预中标(成交)公示期满前,项目负责人要做相关的准备工作,如要求预中标(成交)供应商报出准确的报价明细表等。保证预中标(成交)公示期满后且各方无异议情况下能及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质疑答复

开标后关于评标过程及定标结果的质疑由采购科组织相关单位予以答复,其他科室配合。

项目负责人收到供应商的质疑材料,应立即向科长汇报,由科长向主管主任及主任汇报,同时项目负责人将质疑材料转发给采购单位。需要相关供应商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书面证明资料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通知相关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复会复议或起草答复材料时,由采购科通知邀请原参与评审的专家、采购单位到会复核项目评审情况,并予以答复。需要相关供应商到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前通知相关供应商。必要时邀请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及其科长到场配合质疑答复。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依据评委会或谈判组复审意见及相关法规起草答复材料,经采购科科长、主管主任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审定后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发出。

(八)投诉处理

出现投诉的,综合信息科、采购科、监督科、办公室配合采购办或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配合投诉处理工作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配合。

(九)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

1、要求供应商在公示期内提供最终报价明细表的电子档。

2、审核无误后,通知采购单位代表复核并签字确认。此文件存档。

3、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起草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附表,

4、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起草中标(成交)通知书,经科长审核,且公示期满正式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正式签发前须经主任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5、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转发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后三日内,将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后转至采管办。

(十)中标公告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按规定格式起草中标公告,网上报送采购科科长审核后,发布到网站上。

(十一)数据统计。

1、采购科项目负责人应在每个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本中心规定格式的基础业务数据的统计,并在当月23日前及时报送办公室。

本中心规定格式的报表项目个数统计口径应与财政部规定的统计口径一致。

2、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在采购项目完成后登陆财政部网站信息统计系统,进行财政部规定格式的数据信息录入。

(十二)档案整理及转交

采购科项目负责人按采购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打出目录,标明页码,装订成册,在正式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移交监督管理科。

(十三)询价采购流程

1、询价采购的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受理采购计划人员直接分配给采购科负责询价的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捆绑打包。

3、项目负责人与采购单位落实技术需求。

4、起草询价单。

5、在采购单位推荐供应商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在供应商库中抽取供应商参与报价。供应商竞争不足时,经网上公告征集供应商。

6、需要进行现场询价的项目,提出开标室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

7、额度小的询价采购项目进行网上报价或传真方式报价。额度大的询价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在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进行现场报价,供应商不能到现场的必须在规定时间传真报价。

8、询价组推荐成交供应商。

9、前期进行公告的项目,进行预成交公告。

10、签发成交通知书。

11、数据统计。

12、档案整理及转交。

(十四)协议供货(已经省采统一招标、定标的协议供货类)流程

网上竞价协议供货流程

1、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受理采购计划人员直接分配到协议供货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捆绑打包。

3、与采购单位落实需求。

4、核对需求所列品牌型号是否属于协议供货网上所列品牌型号。

5、抽取所有符合本项目条件的协议供货供应商。

6、在网上设定报价时间。

7、通知协议供货商进行网上报价。

8、核对协议供货商报价是否低于预算价格,同时低于协议供货网上价格。

9、推荐成交协议供货商,并请采购单位代表签字。

10、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11、起草并签发成交通知书。

12、数据统计。

13、档案整理及转交。

集中竞价谈判的协议供货流程

1、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受理采购计划人员直接分配到协议供货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捆绑打包。

3、与采购单位落实需求。

4、核对需求所列品牌型号是否属于协议供货网上所列品牌型号。

5、起草并发布报价单。

6、抽取所有符合本项目条件的协议供货供应商。

7、通知协议供货商下载报价单。

8、提出开标室申请,报行政服务中心。

9、组织一轮或多轮现场报价,最后一轮集中报价,所有供应商现场同时报价。

10、核对协议供货商报价是否低于预算价格,同时低于协议供货网上价格。

11、推荐成交的协议供货商,并请采购单位代表签字。

12、签发成交通知书。

13、数据统计。

14、档案整理及转交。

(十五)开标或谈判活动评审过程中发现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采购科项目负责人可协助采购单位办理申请2家谈判的审批手续。采购办批准的,按采购办批示执行。如时间紧急,采购单位口头征得采购办同意情况下,手续可后补。

(1)经评审只有2家实质响应供应商,且采购单位急需想申请2家谈判。

(2)经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书面签署意见,能形成有效竞争。

(3)已征求现场参与竞争供应商同意改2家谈判的。

(4)经采购科科长、主管主任、主任同意。

2、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出具书面意见后,项目废标。

需要增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由采购科书面提出增补供应商需求,并注明该项目(或标段)的基本情况及废标主要原因,转综合信息科原项目负责人发布增补供应商公告。其他流程参见正常流程。

(十六)供应商诚信管理、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流程

将不诚信供应商或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处理意见报请科长及主管主任审核后,转办公室负责管理的人员。

六、相关制度目录

1、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责任追究制度。

3、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4、岗位工作职责。

七、主要控制点

1、评标过程的组织。

2、 评审工作的合规性、合法性。

3、文本资料的准确性。

4、工作完成的实效性。

5、质疑答复或配合采购办投诉处理。

6、廉政建设、保密制度的执行。

八、检查资料

    1、采购计划。

    2、供应商需求、增补供应商通知。

    3、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文件、询价单。

4、预备会纪要、变更通知。

5、会序。

6、专家需求。

7、质询澄清单、打分表等相关文件。

8、评标报告、专家意见、采购单位意见、谈判组推荐意见。

9、开标记录、谈判过程记录、询价过程记录。

10、档案目录。

11、其他采购文件。

 

 

 

 

 

 

 

 

 

 

 

 

 

 

 

 

 

 

 

 

监督科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1政府采购合同签署及鉴证工作。内容准确,权责分明,日期清楚,字章齐全。

2、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数量准确,质量符合,手续完备,字章齐全。

3、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有理有据,公平公正,及时处理,程序完备。

4、档案管理工作。及时整理,科学立卷,制度控制,依法管理。

5、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

二、业务风险

1、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鉴证工作。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是否及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将影响到供应商能否及时采购到标的货源,及时供货履约,否则将造成双方不必要的采购纠纷。既影响供应商信誉,又影响采购单位的正常使用,也易造成双方责任难以区分的后果。

2、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一是已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能及时验收,易导致供应商资金不应有的积压,影响政府采购信誉。二是逾期未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不及时上报,易造成采购方和供货方责任不能及时划分的问题,形成矛盾,甚至形成法律纠纷,造成双方不应有的名誉和资金的损失。

3、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的质疑投诉。采购单位及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及时和正确与否,将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在采购单位及供应商中的名誉及形象,进而影响到政府采购工作在社会的公信度。

4、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登记整理工作的细致与否易影响到供应商商业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资料备查的及时。

三、业务范围

    合同鉴证、验收资料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监督并确认验收结果。

四、业务流程

    控制原则:责权清晰、岗位分离、逐级审核、强化内控。

接收业务资料==>核对业务资料是否齐全==>督促双方及时鉴定合同==>审核合同必备条款==>合同鉴证==>督促采购单位及时履约验收==>组织专家现场验收==>审核验收资料==>核转验收资料==>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归档及管理工作

(一)接收业务资料

接收采购科流转的全套业务资料,即网络流转及纸质档案。

(二)核对业务资料是否齐全

根据业务资料目录核对招标或谈判文件、预备会纪要、质询澄清单、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附件及相关资料核对是否齐全。

(三) 合同鉴证工作流程

1、签订合同时间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7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鉴证人按中标通知书合同签定时间要求,以电话形式督促中标(成交)供应商及时在合同签订法定时限内签订并鉴证合同。超过30日未签订且未鉴证合同,将不进行合同鉴证。由此影响到后续合同履行及验收结算,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2、合同鉴证审核内容

(1)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是否按规定日期签订合同并报送监督管理科进行鉴证(如报送的合同超期,由责任方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2)审核采购单位与供应商是否在网上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合同(如电子合同不符合要求,鉴证人将电子合同予以回退,供应商及采购单位应及时修改并提交)。

(3)审核合同项目编号、计划编号、明细品目、数量及技术规格、参数是否与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相符。

(4)审核合同中采购单位及供应商是否签字、加盖公章。审核供应商一方的合同签署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5)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审核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是否与招标或谈判文件相符。

(6)审核付款方式是否与招标或谈判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相符(如付款方式发生改变,须采购单位书面请示主任,经主任审批后收理)。必要时,与招标或谈判文件核对。

(7)审核质保期是否与招标或谈判文件以及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相符,必要时核对档案资料,包括招标或谈判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及质询澄清单等。

(8)审核合同变更是否经采购单位书面申请,并经主任批准。合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须经甲、乙方及鉴证方共同签署。

(9)审核验收方式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①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②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后,向监督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监督管理科组织专家组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现场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并确认验收结果。

③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需要经权威机构检测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权威机构检测,监督管理科依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采购单位报送的其他验收资料确认验收结果。

3、合同鉴证

(1)以上各项审核初审无误后,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复核人复审,中心主任最终签署后,由审核人员加盖合同签证章及骑缝章。

(2)合同鉴证份数正常为一式四份,各大学及各项目指挥部为一式六份。采购中心留存2份合同备案,剩余合同返还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超过四份的,需采购单位出具书面函备案。

(3)成交(中标)供应商人员办理合同鉴证手续,必须携带采购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验收结算工作流程

1、验收结算时间

(1)按合同约定的履约时间督促供应商及时供货、采购人及时验收。合同履约期到期后七日内采购单位应将验收单或验收申请报送监督管理科。

(2)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合同鉴证及验收手续,而导致履约问题和付款不及时等后果,采购单位及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将被追究违约责任。

2、关于验收变更

如出现与合同验收不符的结算书,采购单位必须出具详细准确合理的变更说明,经主任书面审批后方可办理验收结算手续。

3、审核验收材料

(1)验收结算书。

(2)政府采购设备(材料)验收单。

(3)固定资产验收单(非固定资产可不填)。

(4)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4、审核内容

(1)合同履约期到期后七日内采购单位将上述验收单报送监督管理科。

(2)审核验收结算书、政府采购设备(材料)验收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写是否齐全。

(3)审核上述验收单采购单位及供应商签字、印章是否齐全,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是否经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认可。

(4)根据经过鉴证的政府采购合同审核上述验收单所填内容是否符合所签合同条款,填写的标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付款比例是否准确。

(5)如是二次付款项目需查阅档案,根据以往所报资料审核付款比例、金额填写是否准确。

5、验收结算要求

(1)百万元以下项目由经办人员审核签字确认,主任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员加盖自行验收专用章。

(2)百万元以上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填报上述该项目所需的验收资料,同时向监督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项目专家要在验收资料上签字确认,同时中心参与现场验收的工作人员也要签字确认,经办人员审核上述各项无误后签字确认,经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验收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单位及供应商要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还要经过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3)需要权威机构检测的项目经办人员依据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书在审核无误的上述验收资料上签字确认,主任签字同意后经办人员加盖验收结算章。

(4)将上述验收单的采购单位、供应商联返还给采购单位及供应商。

(5)将上述验收单的采购办、国库联及所附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封皮整理装订,连同需转交采购管理办公室的验收资料和送审登记表一同送转采购管理办公室。

(6)将上述验收单的采购中心联及所附合同、发票复印件装订归档。

(7)退还各项目履约保证金:

如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退还的项目经办人可在办理完毕的验收结算书复印件上签字、加盖监督科章确认。

如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一年后退还、采购单位自行结算项目及合同约定其他时间退还的,要由采购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履约证明材料,说明供应商履约状况,监督管理科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并以最终结算书签发的日期为验收日期计算退还时间,两日内由经办人签字、加盖监督科章确认;由采购单位或供应商送达财务办理退款手续。

6、现场验收程序

按规定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复杂项目、质疑投诉及有异议的项目,在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初步验收,且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并确认验收结果。现场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分别进行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

(1)采购单位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初步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采购单位组织的初步验收作为专家组现场验收的参考依据。

(2)监督科在受理采购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3日内,根据工作情况安排组织验收工作,并提前半天向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所需专家需求。

(3)验收专家报到后,由监督管理科组织专家学习专家须知,熟悉和掌握验收项目资料内容及要点。

(4)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或者行业质量检测机构要做验收记录,签署专家意见,验收合格后在验收单上签字。

(5)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验收结果不合格项目,经供应商整改后,进行二次现场验收。至合格为止,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7)未能在验收现场签字的验收合格项目,后期签字应由采购中心组织验收专家及相关单位人员统一办理。

(8)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如不影响安全,且比原采购合同货物部分提高了使用要求和功能的或属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价款不变的前提下,且采购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经主任批准后予以验收。

(9)对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验收项目,暂不予办理验收手续,由验收现场监督人员配合验收专家整理出详细情况说明,逐级上报中心领导。同时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必要时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

(10)监督管理科根据项目的复杂性、重要性可对履约程度进行抽查、督办。

7、现场验收标准

(1)现场验收采取数量抽检,质量严格验收的方式。

(2)对于不同品目、不同型号的货物项目,按品目、型号逐一抽查验收。

(3)对于品目相对单一、具有一定数量、地点不同的项目(产品)【单批次100台(件)以下】,现场抽检率不低于3-5%。

(4)对于批量较大的项目(产品)【单批次100台(件)以上】,抽检率不低于2%。

(5)对于采购单位自行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验的产品,经中心现场验收人员确认,承认其检验结果。

(6)对于质疑投诉项目,无论其项目大小,均进行现场验收。

(五)监督科质疑受理工作

 1、对收到书面的质疑,明确具体承办人并做好质疑登记。

 2、监督管理科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对质疑材料进行审核,对质疑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告知质疑人修改后重新质疑。

3、对当事人的有效书面质疑,应及时进行调查、协调,必要时组织专家组予以答复,并经主任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

(六)档案管理流程

1、接收各采购科业务档案后,认真核对档案明细并填写交接记录。

2、将接到的业务档案建立《档案目录》电子档,标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页数、来文编号、移交日期、移交人、投标资料、中标供应商及中标金额等相关信息后,依档案项目编号先后顺序排列存入档案室。

3、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并及时归还档案。内部借阅需经监督科科长批准,外单位借阅的需经主任批准。

4、年底依据《档案目录》与采购科核对档案交接明细。

5、为核查方便,在中心内保存近3年业务档案,其余年度档案按档案馆要求及时转交档案馆存档并做好交接手续。

  五、相关法规制度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例及管理办法。

2、《招标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3、《档案法》、《档案保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六、控制点

   1、鉴证环节:合同与中标通知书、开标现场相关资料核对。

   2、合同变更审批。

3、现场验收监督。

4、验收付款前资料核对。

  5、质疑处理。

七、检查资料

  1、接收档案目录。

 2、转交采购办验收资料送审表。

  3、项目档案资料。

 

 

 

 

 

 

 

 

 

供应商名单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1.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做到过程严谨、结果保密。

2、确保供应商名单管理不泄漏

3、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及核实供应商注册审验情况为采购程序正常进行提供信息及数据支持。

    二、业务风险

  1. 防范供应商名单泄漏风险。
  2. 预防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的废标风险。
  3. 防范供应商注册审验信息核实不准带来的评审风险。

三、业务范围

管理供应商名单、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核实供应商注册审验情况。

四、业务流程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名单管理及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采用专人管理的方式。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2、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竞争性谈判项目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及核实供应商注册审验情况。

(1)接到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转来的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统计表后,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需要在开标会或竞争性谈判会前核实预计供应商响应的情况。

(2)核实截止时间为开标会3日前或竞争性谈判会2个日前,核实截止时间后报名的供应商均不计入预计参与竞争供应商名单统计范围,并在核实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将预计供应商响应情况统计表转综合信息科项目负责人。

(3)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人须将开标会或谈判会1小时前未完成注册审验的供应商在供应商名单中标注,并在开标会或谈判会30分钟前将供应商名单(含供应商退标申请书)转采购科。

五、相关制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及相关制度条例。

六、主要控制点

1、供应商名单保密管理。

2、核实预计响应情况。

3、核实供应商注册审验完成情况。

七、检查资料

    供应商名单。

 

 

 

 

 

 

 

抽取专家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1、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做到过程严谨、结果保密。

2、确保提名工作是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纪检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二、业务风险

1、专家提名信息的泄露及抽取工作不严谨导致采购活动的不公平、不公正。

2、抽取评审专家不专业,则会导致采购活动失败或导致供应商质疑。

3、评审专家提名工作疏失会导致整个招标项目的失败,造成人、财、物的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

三、业务范围

中心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及验收所需专家的提名和抽取。

四、业务流程

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取工作。

1、对综合信息科提出的专家需求,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审核,确保专家需求的准确。

2、抽取专家须在采购办、监察部门、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监督下,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抽取拟邀请的专家名单。

3、电话邀请或通知能参加评审的专家准时参加评审工作,并通知评审专家在开标或谈判会议25分钟前到指定会议室报到。电话通知时应注意不提及专家的姓名。

4、上传专家名单,并在专家报到10分钟后将工作流转综合信息科。

5、招标项目一般在当日抽取专家

6、当日下午14时谈判的项目,要在当日上午抽取并邀请专家。

7、当日下午15时开标的项目,要在当日下午抽取并邀请专家。

8、第二天上午9点谈判的项目要在当日下午抽取并邀请专家。

9、第二天上午10点或11点开标的项目,要在第二天上午抽取并邀请专家。

10、当天上午开标,并在当天上午请专家的项目。在专家全部报到前,参与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及监督人员全部处于封闭状态,专家全部报到后参与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解除封闭。

专家报到后即由采购科对专家进行封闭管理。

11、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抽取并邀请专家的需报请主任批准。提前邀请专家需要住宿的,应实行封闭管理,并邀请采购办、监察局执法室等单位进行监督。

     五、相关制度目录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六、控制点

   1、专家抽取提名工作谨慎保密。

   2、专家需求。

   3、监督单位监督。

   七、检查资料

  抽取专家原始记录。

 

 

 

 

 

 

 

 

 

 

 

 

 

 

 

印章使用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加强中心印章的管理,强化使用管理制度,防止私盖滥用印章。

    二、业务风险

    管理及使用不善,造成单位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

    三、业务范围

    本单位正常业务范围及领导授权下使用。

四、业务流程描述

1、印章由中心指定专人保管。中心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会计保管;中心财务章、现金收讫章、转讫章、办公室章由出纳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办公室主任管理。未经主任批准,印章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2、凡需要加盖“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印章的,使用人必须认真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标明使用印章日期、事由、经办人等项目,报主任审批后,由负责保管印章的同志予以盖章。

3、为方便办理急需事宜,需要盖采购中心公章的,主任不在单位时,可口头请示主任同意,及时办理,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未经主任批准或口头请示未同意的,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4、财务印鉴要使用、保管相分离,且在使用时要做到相互稽核与监督。

5、各科室印章要在本科业务职能范围内使用,印鉴要使用、保管相分离,且在使用时要做到相互稽核与监督。

    五、相关制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及相关制度条例。

    六、主要控制点

     1、印章管用分离。

     2、领导授权。

    七、检查资料

    印章使用登记簿及领导授权。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1、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2、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确保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

    4、切实提高相关人员财务管理水平。

    二、业务风险

    财务工作违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造成单位经济财产及名誉损失,个人受到制度及法律惩罚。

    三、业务范围

    本单位财务工作及以本单位名义对相关单位及部门的业务工作衔接、报送、审批。

四、业务流程描述

   (一)总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范围内进行会计活动,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指标体系、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2、实行财务计划管理。做好月份、年度经费收入支出计划,认真执行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建立财务报表制度。会计人员负责编制或向财政支付局索取月份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及时报送中心领导及有关部门。

4、加强现金、支票的管理。严格执行银行关于对现金、支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当日收到的供应商投标、履约保证金要当日上缴银行,禁止坐收坐支,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限额之内。

5、加强往来票据的管理。为防止往来票据的丢失和损坏,应做到使用、保管相分离,会计负责往来票据的使用,出纳员负责空白及用完的往来票据的保管、购买。严禁出借票据和开空白收据。

6、加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管理。审核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及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戳记等内容。

7、购置物品严格履行财务手续,购置办公用品等各项财产物资必须持有合法票据,经审验人、经手人、验收人和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财会人员及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财会人员应对新购置的办公用品和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财产物资安全完整。

8、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实行两级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负责统管,各部门负责分管,对每一固定资产要设专人管理,责任到人,要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且要进行定期盘点。对固定资产处置要按有关规定由财务人员统一办理,及时冲减,收益入账。

9、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须经办人签字以示证明,由报账员进行审核签字,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账。

10、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会人员在每年年初将上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移交档案室统一管理,并定期上交档案局,确保采购中心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无损。

   (二)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财务会计工作,对本职工作负主要责任。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项制度、规定。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政治活动。

4、熟悉并能遵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协助领导做好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5、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及上交工作。

6、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和使用登记工作。

7、负责各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及会计核算工作。具体程序及做法附后。

8、根据相关人员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9、及时与出纳员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10、及时去财政支付局报账、对账及与财政相关科室对账。

11、及时完成工资、人事报表、工会经费、各种保险及公积金的存缴及对账工作。

12、打印会计凭证及账簿、粘贴整理装订成册。

13、负责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管理。

14、端正服务态度,热情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服务、廉洁自律。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收取、退付保证金及会计核算工作程序

一、保证金的收取(拒绝现金交纳)

1、投标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根据网络管理员提供的《供应商提名表》,如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名称与提名表名称不符,要拒绝受理,并进一步核实,如符合,则为供应商开具《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并交给出纳员审核盖章。

    2、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根据采购科转来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的中标金额及规定的收取履约保证金比例,计算该项目履约保证金,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与提名表名称不符,要拒绝受理,并进一步核实,如符合,则为供应商开具《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并交给出纳员审核盖章。

二、保证金的退付程序   

 1、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相关票据查询和核实此项保证金是否交纳和退回,核实无误并注明后转交出纳员办理退款事宜。

2、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经监督管理科签字盖章同意退还履约金的相关手续及供应商开具的相关票据,查询和核实此项履约金是否交纳和退回,核实无误并注明后转交出纳员办理退款事宜。

  1. 一律不退付现金。
  2. 退款时限:本地企业为收到完整退款手续并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外地企业为收到完整退款手续并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汇款。

     三、会计核算

     1、根据转帐支票存款单或银行汇款收款通知书及《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的记账凭证联及时准确的填制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凭证。

2、根据转帐支票存款单或银行汇款收款通知书、《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的记账联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及时准确的填制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凭证。

3、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收据、汇款信息、出纳员提供的转帐支票票根及银行汇款回执填制投标保证金的退款凭证。

4、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收据、汇款信息、经监督科签字盖章同意退还履约金的相关手续、出纳员提供的转帐支票票根及银行汇款回执填制履约保证金的退款凭证。

5、及时与供应商核对保证金往来明细账,并按约定时间及时收取和退付保证金。

   (三)出纳员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财务出纳工作,对本职工作负主要责任。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结算,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政治活动。

4、负责各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工作。具体程序及做法附后。

5、及时与会计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银行对账单定期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6、根据审核无误的相关票据办理收支业务,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保管好空白支票、印鉴等。

7、负责评标专家评审费及中心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工作。

8、协助领导及会计做好日常财务工作,拒绝办理一切不合理的收支业务。

9、端正服务态度,热情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服务、廉洁自律。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收取、退付保证金工作程序

    1、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供应商前来交纳保证金时,要根据会计转来的为供应商开具的《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核实无误后,进行收款、盖章,并将票据交给交款人。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和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

 2、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的退付   

    根据经会计转来核实无误并注明的供应商提供的相关票据及退款信息(注意核实退款信息必须与供应商提名表一致,否则有权拒绝办理),且核实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退款事宜。一律以转账方式退还,不退付现金。

   (四)报账员工作职责

1、负责中心日常财务报账工作,对本职工作负主要责任。

2、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项制度、规定。

3、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以及各项政治活动。

4、按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预算及年终决算报表。

5、及时准确办理采购中心日常财务收支业务,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按规定履行好核销手续。

6、根据留存的支出报账单填制支出明细表、每季度末出具与财政支付局核准的会计报表。

7、定期与支付局核对收入、支出、往来和固定资产明细账。

8、认真审核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及领导报送财务报表。

9、每月30日前及时准确的填报下月工资表,并及时送交人事局工资科审批。

 10、及时调整工资变动情况。

    11、及时填制和报送人事局要求的各种人事报表及参加相关会议。

    12、每月15日以后及时填制和报送社保局要求的各种报表及参加相关会议。

 13、每月5日以后及时到萨区地税局交纳聘用人员保险金。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财务报销程序

1、报销人需把报销的票据整理完整。

2、报销票据上应由承办人用钢笔或碳素笔签字,标明经手人。

3、会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性,大小金额是否一致,戳记是否清晰等。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主任说明情况。

4、财务人员据实予以报销。

5、聘请的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中,如需去现场勘察或制定技术参数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如实的填报报销单,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主任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6、专家评审费由财务人员发放,经专家、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请主任审批,财务人员方可报销。

   (六)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由出纳员专职管理,不得转交他人保管。如遇特殊情况,应由主任指定其他人员临时代管。

2、退领支票时,需经会计审核、查实无误后,退领人须在支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注明日期、支票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等内容。

3、在支票使用的手续办理齐全后,由出纳员根据供应商提名名单填写支票,并注明支票金额,供应商名称(注意名称要前后一致),经会计审核盖章后,交付退领人。

4、退领人在退领支票后,需支票存根上加盖收款方的印章或收款人签字。

5、领用后因故未使用或作废支票,领用人须及时交还出纳员。

    五、相关制度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及相关财经制度。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3、《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条例。

六、主要控制点

1、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财务手续合规、完备。

3、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七、检查资料

1、账证核对。

2、账账核对。

3、账实核对。

    

 

 

 

 

 

 

 

 

 

 

 

 

 

 

网络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1、及时进行网络及办公设备管理维护,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2、保证政府采购业务报表及报表分析说明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提高报表分析水平。

    3、加强诚信供应商库的管理,客观、及时、准确地进行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二、业务风险

    1、控制网络及办公设备风险,防止影响工作效率。

    2、建立信用体系,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防范供应商失信风险。

三、业务范围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热情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服务。

  2、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和活动。

3、负责维护有管理授权网站的采购信息资源,对有管理授权网站的进入方式负有保密责任。

4、负责接待外来人员业务咨询工作,宣传政府采购政策。

 5、了解供应商在参标、履约过程中的表现,并将相关供应商违纪等情况及时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建立诚信供应商库,动态掌握供应商的情况。

6、负责编制中心网络建设及网络发展总体规划。

  7、负责采购中心软件的逐步升级和功能完善。

  8、负责与省政府采购网协调网络工作。

9、负责中心网络实体,如服务器、交换机、集线器、路由器、防火墙、配线架、网线、接插件等的维护和管理。

10、负责中心计算机操作系统、网络软件、应用软件和网络通信的安装、调试和维护。

    11、监视网络运行,调整网络参数,保持网络安全、稳定、畅通。

    12、将各采购科报送的《政府采购业务报表》按月度、季度进行汇总,经审核无误后报送中心领导及各科室。

13、每月按《政府采购业务报表》将政府采购活动数据录入财政部《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无误后,编制报表说明,请领导审定后报送各相关部门。

  14、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业务流程描述

1、了解和接收综合信息科、采购科、监督管理科对供应商在参标、履约过程中的表现,并将相关供应商违约、违纪等情况及时录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动态掌握供应商的情况。

    2、主动了解和接收中心各科室对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网络通信的需求和现状,做到及时安装、调试和维护。

五、相关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主要控制点

1、中心网络及办公设备管理、维护。

2、廉政建设、保密制度的执行。

七、检查资料

    1、供应商不良记录登记表。

    2、统计报表。

 

 

 

 

 

 

 

 

 

 

 

业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1、及时准确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业务统计报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和编制报表分析及说明。

 2、保证报表数据项目齐全、真实、准确。

     二、业务风险

     1、报表数据如有误差,则会影响领导整体决策。

     2、如出现漏报、错报,则会影响中心整体工作业绩。

三、业务范围

中心执行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最终统计及报表。

四、业务流程

 1、各采购科项目负责人负责业务报表的基础统计工作,并在每月底前五日将政府采购项目月份统计报表报送办公室。

 2、办公室网管员负责月份报表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3、各采购科项目负责人在填报财政部格式报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做到填报项目齐全、数据准确、报表清晰。

 4、为避免报表工作在月底过于集中和漏报项目,各采购科项目负责人应在每个采购项目完成后,对涉及上述报表的内容及时进行登记,月底累计形成月份报表。保证随结随填,报送或填报及时,不重不漏。

 5、各采购科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向办公室提供所需要的有关数据和临时性的报表。

 6、为防止业务统计报表出现漏报、错报现象,办公室汇总报表的初稿应与来文登记表进行项目核对,并在来文登记表上作出标记。

    五、相关制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六、控制点

  采购项目随结随填,不重不漏。

    七、检查资料

  来文登记表及采购项目档案。

 

 

 

 

 

 

 

 

 

 

 

 

 

车辆使用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开展。

二、业务风险

1、管理及使用不善,造成安全事故。

2、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及工作安排。

    三、业务范围

    本单位正常业务范围及领导授权下使用。

四、业务流程描述

   (一)、安全方面

1、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按章行驶,确保安全。

2、如出现事故,按责任划分,给予处罚。自负段按经济损失的50%赔偿。

3、出现事故及时向领导汇报,以待解决,不许私自了结。如发现按全责处罚。

4、严禁酒后驾车。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收车后一律回库。

2、根据工作情况,早出、晚归车辆要与单位打招呼。

3、准时上、下班。

4、严禁私自串车或交给他人驾驶(除领导批准外)。

5、严禁公车私用。

(三)、服务质量

1、车辆要服从安排,准时待岗,各科室用车需事先向办公室申请。

2、给各科室用车要尽职尽责,不许中途另办私事,要全程负责。

3、对待服务对象态度要好,服务质量要高。

4、服从用车科室的指挥。

5、不许参与用车科室的任何事情。

   (四)、车辆维修

1、车辆出现故障要及时汇报,经检验后方可修理,不能先修后报。

2、修理期间不能私自拿任何东西。确实需要经请示后方可,否则自付。

3、修理时必须到指定厂家。

4、修理完毕,认真检查填写修理单,方可签字。

   (五)、油料管理

1、按工作量分发、使用油料,根据情况增减。

2、严禁将油料转让、出卖,一经发现查实,一律严肃处理。

3、长途车按原则一律不许中途加油,如确实回不来,要据路程补加适量油料,否则不予报销。

   (六)、其它

1、司机全员上岗,不许怠工偷懒。

2、无特殊情况,不准在中心各科室逗留,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3、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相关制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相关制度条例。

六、主要控制点

1、车辆使用单。

2、工作量。

3、领导授权。

七、检查资料

车况、行车里程。

   

 

 

 

 

 

 

 

 

 

 

安全防火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确保办公及附属场所的安全及良好工作环境。

二、业务风险

1、如疏失造成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

2、影响单位工作开展及形象。

三、业务范围

划归本单位使用的办公场所。

四、业务流程描述

第一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个办公室及会议室、公共场所等确定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安全负责人监督检查本部位的四防安全,有权制止办公人员、外来人员将钱款、个人贵重物品存放在办公室内。

第三条  随时检查和清理各种隐患,防患于未然,办公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四条  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清新、安全。

第五条  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除办公设备以外的电器,特殊情况需报请领导批准。

第六条  安全负责人对所负责区域进行班前班后的安全检查,做到下班后、节假日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含各会议室及休息室)人走灯灭,切断所有电源,将门窗关严锁好,确保安全。

第七条  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不安全隐患,及时反馈,积极主动采取安全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迅速整改。

    五、相关制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制度条例。

    六、主要控制点

    谁主管 谁负责。

七、检查资

安全生产责任状。

  

 

 

 

 

 

 

 

 

 

 

 

 

 

考勤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提高政府采购中心的办事效率,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树立高效务实的采购团队形象。

 二、业务风险

    如不能保证出勤率,随意旷工将影响单位办事效率、正常工作开展及采购中心形象。

    三、业务范围

    适用本单位所有职工 。

四、业务流程描述

1、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内,每天准时上班,对于无故不上班或迟到者,按旷工处理。

2、有事、有病或不能正常工作者应及时请假。

3、批假权限:一天以内病事假由科室长批准,一天以上病事假由中心领导批准。科室长不在时,有事向中心领导请假。

4、请假程序:请假一天以上者写书面申请,由科室长签字后交中心领导审批。再转给科室长附于考勤表后。

5、假期已满返回岗位,要及时向准假领导销假。

6、考勤由科室长负责,按日考勤,按时上报。

7、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职工休假的有关规定,休假职工事先提出休假计划,科长统筹安排,经中心主任审批后,统一安排,且须报送办公室备案。

     8、严格遵守服务中心考勤规定及请销假规定。未严格遵守日常工作考勤或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的会议及集体活动考勤者,除接受服务中心相关处理外,采购中心内部将视影响程度予以处理。

五、相关制度目录

《机关事业单位休假制度》及相关条例。

六、主要控制点

休假规定、批假权限、请假程序。

七、检查资料

休假、请假申请表、考勤表。

    

 

 

 

 

 

 

 

 

 

 

 

用车、用餐、住宿管理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保证政府采购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保证一线业务科室的工作需要,提供方便、快捷的后勤保障支持,增强工作人员主人翁责任感。

二、业务风险

    如不执行,将处于管理无序,混乱状态,影响单位工作开展及形象。

    三、业务范围

    适用本单位所有职工 。

四、业务流程描述

    1、采购中心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需用车、用餐、住宿的应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因业务会议进程的不确定,不能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的,可电话与办公室预约。并于事后补充相关申请单。

2、申请时须注明事由、标准、人数等内容。

3、用餐、住宿原则上要到指定地点。

4、需要用车、用餐、住宿时由经办人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进行用餐、住宿。

5、用车、用餐、住宿应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

                

 

                

办公用品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业务目标

规范中心办公用品的购买、保管、领取和使用,确保办公所需。倡导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杜绝铺张浪费、大手大脚。

 二、业务风险

    如不执行,将处于管理无序,混乱状态,影响单位正常工作开展及形象。甚至造成公务用品的损失浪费。

    三、业务范围

    适用本单位所有职工 。

    四、业务流程描述

1、办公用品由各科室定期报使用计划,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发放。

2、办公用品要登记造册,账实相符。

3、办公用品的领取需填写“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4、办公室设立办公用品领取登记簿,任何人领取任何用品都必须进行认真登记。

5、所有在用设备要定期维护,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保证设备完好。各科室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办公室报修。

6、办公用品的使用要遵循节约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 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第七十三条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5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三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第五十三条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条 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 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七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投标人的投诉无故逾期未作处理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 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发布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2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也可以借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已有的专家资源建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达不到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

(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一条 凡经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的专家,即获得评审专家资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与使用要相对分离。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抽取使用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维护管理与使用抽取工作分离。

第十九条 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二十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多抽取两名以上候补评选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评审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

第二十一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必须公开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学习。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投诉处理与决定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被投诉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本机关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本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1年内3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财政部门及知情人应当负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 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 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财政局

         文件

大庆市监察局

 

                                 

庆财联发〔2012〕13号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高新区财政局、监察局,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评审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直驻庆各单位。

大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350份。

 

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遵循职责明确、监督制衡、程序清晰的原则,公正、公平地组织评审,并依法接受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

  评审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由资深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组成。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的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的资格条件,通过公开选聘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招聘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并在大庆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专家抽取系统。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下同)应在纪检监察或财政部门的监督下,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第六条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纪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有关单位推荐或者两名以上评审专家推荐,不受前款第二项关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规定条件的限制。

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我推荐或单位推荐。

  第八条 评审专家实行随时申报、定期招聘。

  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定期在大庆政府采购网发布评审专家招聘公告,并对应聘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发给《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并在大庆政府采购网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应聘的专业人员可以随时登录大庆政府采购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提交《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在本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经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认定为资深评审专家。资深评审专家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市财政局研究专家库的发展规划和专业分类;

  (二)协助市财政局审定评审专家资格;

  (三)协助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评审业务交流;

  (四)参与本市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五)对存在争议的评审项目出具论证意见。

  资深评审专家组成人员每两年复审并调整一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市财政局对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评审能力和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评审专家应交验《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对于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果本人提出续聘申请,有身体健康证明,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且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所需要专业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以续聘。续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培训。

  在担任评审专家期间如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专业领域、通讯联络以及与评审工作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其中:职称和执业资格发生变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掌握的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第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应使用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

不从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或者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邀请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下同)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采购项目有特殊需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但前提应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开始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与抽取人员应对所抽取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抽取系统通过大庆政府采购网的短信平台向评审专家发送短信,并通过接受评审专家短信回复的方式,确认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名单。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开始前半小时内自动解密。

  专家抽取系统未能足额抽取到所需评审专家,或者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类别的评审专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交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采用综合评分项目,抽取评审专家现场采取封闭方式管理。参与抽取评审专家的各方代表进入抽取评审专家现场必须统一行动,统一存放所有通讯工具,直至所有受邀评审专家到场进入封闭状态后,参与抽取评审专家的各方代表才能解除封闭状态。

  第十八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不宜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的,应将拟选择性确定或直接确定评审专家的事由及专家名单、条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经同意后才能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开始后如有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无法补齐专家的,封存所有采购文件并进行书面记录,评审改期进行。

第二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原评审专家对已评审项目进行复核时,可直接通知原评审专家进行复核。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金额大小,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专业范围、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通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汇标材料,评审专用表格等。

  汇标材料应全面、公正、准确地反映全部投标文件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相关联。采取电子采购方式的汇标材料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检查采购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核对评审专家名单、查验评审专家证书,并组织评委进行个人资格声明。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宣布评审纪律、介绍评审议程和采购进程,并协助评审委员会汇标、校对评审数据与信息。

  第二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具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对特定投标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不得代替评委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履行评审现场监管职责。包括:

  (一)制止评委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提请评审委员会复核重大的评分差异或者评审结论;

  (三)制止与会人员记录、复印、拍照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四)对评审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参加或者以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监督;具备条件的应采用电子系统或者远程电子系统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透露评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不得泄露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于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不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干预或影响其他评委评审工作,以及评委迟到早退等情况做好记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其评审工作职责比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和评委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评审工作流程,通过对每一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择优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评委享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评委应严格遵守《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在评审过程中应客观公正地介绍采购项目情况,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排斥性的言论以及明示授标意图。

  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一致,对其它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

  评审委员会如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以多数评委的意见为准。因采购文件违法或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委员会应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特别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据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串通投标的行为,应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不得改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

第三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偏离评审标准范围或者客观评分不一致外,评审委员会不得修改评审评分结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不得要求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分。

  第四十条 评审报告根据全体评委的评审意见汇总形成。其中评审结论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全体评委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泄露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二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应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其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还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

 

第六章    监管职责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组织评审工作的经验与能力方面的意见。依法处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和组织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现场监管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项目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未构成严重违法的;

  (四)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的。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资格。

  (一)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四)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一到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者将予解聘,不得再行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的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通报批评、不良记录和取消资格等对评审专家的处理结果,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借管理行为不正当干预政府采购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2.大庆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声明书

 

 

 

 

 

附件1

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为确保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评审质量,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第一条  接受评审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私下转托他人代替参加。

第二条  参加评审时应带好《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和身份证件,并自觉接受验证。

第三条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四条  被通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后,不得与有关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条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擅自改变评审方法和标准。经独立评审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并对其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最终评审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保留个人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形式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由评审委员会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在评审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第七条  遵守评审现场纪律。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者交由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提前退场,不得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和评审报告等采购文件擅自带离评审现场。

第八条  对于在评审过程获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

第九条  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活动或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和报告。

 

 

附件2

 

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声明书

 

本着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负责的态度,我愿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次评审工作。现就如下内容进行声明:

一、廉洁声明

本人未违反规定与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和收受其财物与其他好处。评审结束后将不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和商业秘密。

二、利害关系声明

本人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是投标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在其中担任投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顾问;本人与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也不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人未曾参加评审项目的方案设计或采购文件的咨询工作。

三、业务声明(以划“√”方式)

1、本人熟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纪律的全部内容。(    )

2、熟悉本采购项目商务部分的评审内容。         (    )

3、熟悉本采购项目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         (    )

4、熟悉本采购项目法律部分的评审内容。         (    )

本人承诺上述声明属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委(签字):

 

  二O    年  月  日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采〔2011〕5 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属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

大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7月5日印发

共印15份。

 

 

 

大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诚信情况,并在黑龙江政府采购网(www.hljcg.gov.cn-大庆)设立诚信档案专栏,公开披露供应商诚信情况,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诚信档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诚信档案的记录对象。

第四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做到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诚信档案公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章  供应商诚信行为

 

第五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履行以下诚信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依法诚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采购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保守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优良的售后服务;

(五)依法诚信进行质疑与投诉活动;

(六)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在投标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诚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诚信行为: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定合同的;

(二)将中标、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30日以上的;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六)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降低质量等次、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七)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或售后服务态度恶劣的;

(八)恶意质疑投诉或匿名质疑投诉的;

(九)拒绝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

 

第八条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实行“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诚信档案分为诚信供应商库和不良行为供应商库。诚信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年底对诚信档案进行更新,但尚在行政处罚期内的供应商除外。

第十条  每年年底,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年度供应商投标、签定合同、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等情况,评选出诚信供应商候选名单,将诚信供应商候选名单广泛征求采购人意见,同时在“黑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七个工作日。根据向采购人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果,初步拟定诚信供应商名单报财政部门最终审核确认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录入诚信供应商库。财政部门颁发诚信供应商证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黑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诚信供应商名单。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的不诚信行为,应及时将情况书面(含相关证据)报告财政部门。采购人如发现供应商有不按合同履约等行为的,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含相关证据)反映,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核实后再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投标保证金、罚款等处罚。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将不诚信供应商录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库。

 

第五章  供应商诚信档案的使用

 

第十二条  凡是诚信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评标时,可以给予其适当的加分。

第十三条  对不良行为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凡是尚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内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否则,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凡是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在评标时,可以给予其适当的减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文件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庆财联[2012]11号                    签发人:赵  武

 

 

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高新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市属各部门单位及中小企业:

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中小企业  方案  通知

抄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审计局、工信委、发改委,省直驻庆单位。

大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8月2日印发

共印5份。

大庆市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是推动经济增长,缓解就业压力,细化经济结构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我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和结构调整。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协调,加强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努力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等情况作为评分内容。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在注册资本、生产能力、业绩水平、资格条件等方面限制中小企业,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保证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一是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机制。在评审方式和标准等方面作出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具体规定,对于非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询价文件中做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二是鼓励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允许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中小企业各项扶持政策;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中小企业在项目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联合协议约定小、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三是中小企业依据本意见规定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和中型企业。

四、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定向采购

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或零星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五、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监管和引导专业担保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也可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以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六、中小企业的认定

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小企业申明函》,由市工信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确定是否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训引导

对中小企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等业务培训,定期分析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数据信息,帮助中小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熟悉参与政府采购流程,在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竞争。要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过硬、履约诚信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中小企业更新发展观念,调整经营结构,坚持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道路,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创优,提高参与政府采购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培育政府采购优秀中小企业供应商队伍。提高采购人的认识,转变观念,落实国家政策,加强配合,打造和谐的政府采购环境。

八、建立政府采购诚信体系

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担保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加强中小企业采购活动的诚信监督,对违反诚信原则非法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不按照合同提供产品和服务、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中小企业,视情况采取不予支付合同价款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措施,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九、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的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要责令改正;加强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答复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质疑,不得敷衍塞责;财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和调查中小企业供应商提起的投诉,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增加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十、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

通过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部门、单位,包括社会各界,认识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维持社会稳定、解决就业矛盾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文件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监察局

 

庆财联发〔2011〕4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监察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专家  考核  通知

抄  送:省财政厅,审计局,驻庆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大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7月5日印发

共印50份。

 

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采购工作效率和专家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9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和要求,进入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评审专家考核的组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包括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协助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第四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坚持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形式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   对评审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组织。

日常考核是指采购代理机构考核人员根据评审专家参加日常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现场表现情况进行的即时考核(以“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情况反馈表”为依据)。主要包括履行专家义务情况、遵守评标纪律情况以及评审能力等情况。

集中考核是指由财政部门定期、集中组织的专项考核以及综合性考核。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业务理论培训、考试、社会反馈意见等。

定量考核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考核因素进行量化,汇总不良记录次数或评定等次等办法进行的考核。

定性考核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表现、影响严重程度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确定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年终将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每位专家累计获得的不良记录次数为标准,确定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无不良记录的,为称职;出现一次不良记录的,为基本称职;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为不称职。

第七条  日常考核由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包括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评审活动现场专家的表现情况,按考核因素进行逐项评定。

集中考核由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纪律方面

1、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为某一项目评审专家,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咨询的,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2、出席评审活动,主动提交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管理;在评审过程中,未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监管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审区域;

3、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4、评审或咨询过程中关闭通讯设备或将通讯工具寄存在规定存放处,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有在场工作人员陪同。

5、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澄清、说明或补正为借口,表达与其原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以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在咨询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品标准,认真听取咨询方的合理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无倾向性和歧视性的咨询方案,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

7、连续多次被选定或抽取为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8、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9、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二)职业道德方面

1、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故意给某一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所打分数与其他专家所打分数偏离值较大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2、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情况;

3、是否存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情况;

4、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引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情况;

5、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曲解或夸大招、投标文件中的非实质性问题,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的情况;

6、发现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是否能够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7、是否存在已经参加过政府采购项目前期技术论证或方案设计,未经允许继续参加本项目评审工作的情况;

8、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关专业职称,跨专业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

9、是否存在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进行评审的情况;

10、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三)评审能力方面

1、是否能够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2、对评审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等是否能够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3、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征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情况;

4、是否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

5、是否存在个人评审意见与最终的中标结果偏离度较大的情况;

6、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存在未能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造成评审结果无效的情况;

7、在不知情情况下,是否存在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情况;

8、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第九条  集中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无故缺席政府采购业务理论培训的;
  • 在政府采购业务理论考试中不合格的;
  • 在政府采购领域民主综合评议中声誉较差的;
  •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集中考核内容。

第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其行为列入不良记录一次;一年之内累计达到两次的,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获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第四章  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大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情况反馈表

 

 

 

 

 

大庆市财政局

         文件

大庆市监察局

 

                                 

庆财联发〔2012〕12号

 

 


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

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高新区财政局、监察局:

现将《大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监督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审计局。

大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大庆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

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执行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和本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应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和供应商参加。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对市采购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区(县)财政局参照市财政局制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制定本区(县)采购中心的考核要求和考核表。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范围应包括:

  (一)集中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

  (五)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采购价格情况;

  (七)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和保存情况;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与专项考核、定性与定量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以定期考核为主,原则上每年一次,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二月份报送定期考核自查报告,三月份由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定期考核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考核要求和考核程序进行。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专项考核。专项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考核应明确考核的范围和方法,制定专项考核方案,在考核开始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 定性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文件。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是否存在限制性和倾向性。

  (四)政府采购方式。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批准的方式组织采购事宜。

  (五)政府采购程序。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是否依法进行资格预审,信息公告的形式、招标文件的发放以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收费,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六)询问与质疑处理。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

  (七)政府采购文件保存及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情况。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建立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是否依法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职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制定采购流程。

  (九)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是否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十)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具体表现为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十一)采购人的评价。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完成采购项目,是否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参与合同的验收,以及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采购质量、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十二)供应商的评价。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是否为供应商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服务,以及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十三)评审专家的评价。具体表现为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设施、环境等,是否充分保障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评审权、表决权等),以及评审专家对集中采购机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态度的评价等。

  定量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公开的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二)采购金额增长率

  采购金额增长率=(本年度完成的采购金额-上年度完成的采购金额)/上年度完成的采购金额※100%

  (三)采购批次增长率

  采购批次增长率=(本年度完成的采购批次-上年度完成的采购批次)/上年度完成的采购批次※100%

  (四)资金节约率

  采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采购预算※100%

  节约额=采购预算-实际采购金额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有效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市财政局根据本条规定的内容制定考核表,确定考核的范围、因素和分值。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月政府采购统计快报;于当季度末前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季度报表;于当年度结束前十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年度报表和统计分析。政府采购快报和统计信息报表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性资料。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季度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季度结束后十日内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进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考核小组。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考核小组,并确定一名考核小组组长。

  (二)制定考核要求和考核表。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范围、内容和分值。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自查。集中采购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和自评结论,并附相关的资料。

  (四)收集相关资料。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方案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可以根据考核要求对原始资料进行复制。

  (五)实施考核。考核小组根据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对集中采购机构自查报告及附录的资料、考核小组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根据采购人、供应商的反馈意见进行独自评分。

  (六)汇总及报告。考核小组组长统计各成员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确定综合评分。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分和实际考核情况,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考核报告的内容包括考核的期间、考核的范围、考核的项目、定性与定量考核的综合评分、考核的结果,并附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以及财政部门自行收集的相关资料。

  (七)公布考核结果。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报告,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作出正式考核报告。

  市财政局应将考核结果报送大庆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区(县)财政局应将考核结果报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八)整改。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整改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并结合实际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集中采购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因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的,当年度的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于综合评定优良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 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 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拒不按照财政部门建议进行整改的,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进行内部整顿。其它涉及集中采购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按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通知中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执行。

  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监察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庆市财政局文件

 

庆财采〔2011〕6号

                                            

 

 

 

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2年大庆市本级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要求,市财政局编制了《2012年大庆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经省财政厅同意,现予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市直预算单位要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结合《2012年大庆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将年度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列出,据实编报2012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虚报和漏报。属于预算内、外资金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市财政局主管科室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预算科汇总编制2012年市本级预算内外政府采购预算。属自筹资金采购预算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总编入2012年市本级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

二、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分为集中调整和及时调整。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调整的,经核实后按月予以办理。按照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将需要调整的采购项目,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审核,并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核准汇总后,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行。

三、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一)按月编报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采购计划。没有依据采购预算申报的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不予受理。预算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的衔接,及时汇总部门(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统筹安排采购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填报“大庆市政府采购申报单”或“协议供货审批单”,如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提前两个月申报采购计划。在编报采购计划时,不得指定品牌或提出具有倾向性的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事宜,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未按时上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将不予采购;属于政府  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执行,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集中支付部门及相关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涉及节能和环保产品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列入采购预算、优先采购,并在上报采购计划时,予以标明。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标评审中应按规定给予加分或强制采购。

(三) 严格执行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采购进口货物的,应按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四、市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本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为防止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同类采购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采购两次以上。

五、加大采购项目验收和结算力度

(一)项目验收。预算单位在采购项目结束后,办理结算时应将有关验收结算手续送达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鉴证。工作中应加大验收力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初步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查验收或全面验收,并最终确认验收结果;技术复杂且性质特殊需要经权威机构检测的项目,由预算单位委托检测,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及预算单位报送的基础验收资料确认验收结果,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二)采购资金支付。属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项目,由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有关验收手续传递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向市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付款通知;国库科审核无误后,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属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自行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六、注意事项

(一)关于协议供货。市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数码照像机、数码摄像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空调、硒鼓、墨盒(墨粉)等,实行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竞价;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协议供应商中进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

 (二)采购模式。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方式进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资金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实行网上申报和信息反馈。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均实行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反馈采购信息及备案事项。对一般货物类、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预算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并在网上反馈采购信息及备案事项。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分散采购结果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不受理新的分散采购计划。

七、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1、2012年大庆市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201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表

3、201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表

     4、2012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说明

     5、政府采购项目编码表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 标准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检委、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及高等院校。

 大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 11月15日印发

共印350份。

 

附件1:

 

2012年大庆市本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编 码

品目名称

集中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A

货物类

 

A03

一般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199

其他电器设备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202

打印机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204

传真机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205

复印机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206

速印机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208

投影仪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209

扫描仪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030299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单项在5万元或年累计在20万元以上

A0303

家具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030301

办公家具

 

A030302

宿舍家具

 

A030399

其他家具

 

A05

建筑、装饰材料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06

物资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606

燃料(冬季取暖用煤)

 

A0699

其他物资

 

A07

专用材料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0701

医疗耗材

 

A0706

工具和仪器

 

A0708

制服及劳保用品(包括执法部门统一制装、学生统一校服)

 

 

A0799

其他专用材料

 

 

A10

专用设备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A1001

通信设备

 

 

A100101

移动通信设备

 

 

A100102

电话通信设备

 

 

A100199

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4

网络设备

 

 

A100401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网上竞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协议供货再次竞价。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A100499

其他网络设备

 

 

A1005

发电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1

工程机械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1023

文艺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7

电梯和起重机

 

 

A1028

炊事设备

 

 

A1029

锅炉

 

 

A1099

其他专用设备

 

 

A11

交通工具

 

 

A1101

汽车

 

 

A110101

轿车

 

 

A110102

普通轿车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

 

 

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

 

 

A11010403

公共汽车

 

 

A11010404

微型客车

 

 

A11010499

其他载客汽车

 

 

A110105

专用汽车

 

 

A11010501

工程汽车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07

皮卡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

 

 

A99

其他货物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B

工程类

 

 

B01

建筑物

单项在10万元以上

 

B02

市政建设工程

单项在10万元以上

 

B03

环保、绿化工程

单项在5万元以上

 

B0301

污水处理

 

 

B0303

园林绿化工程

 

 

B0304

荒山绿化

 

 

B0305

天然林保护

 

 

B0306

防沙工程

 

 

B04

水利、防洪工程

单项在10万元以上

 

B0401

河道疏浚工程

 

 

B0402

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

 

 

B0403

农田水利工程

 

 

B0404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B05

交通运输工程

单项在10万元以上

 

B0504

公路、桥梁、涵洞

 

 

B09

修缮、装饰工程

单项在10万元以上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单项在5万元以上

 

B11

中小学危房改造

单项在5万元以上

 

B99

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单项在10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单项在5万元年累计在30万元以上

 

C02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单项在5万元年累计在20万元以上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单项在5万元年累计在20万元以上

 

C04

维修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C0401

一般设备

 

 

C0402

专用设备

 

 

C0403

建筑物

 

 

C0499

其他维修

 

 

C10

物业管理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C99

其他服务

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附件2:

2 0 1 2 年  市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表

单位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简称)

采购项目编码

采购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参考价格

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

需求  时间

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备注

 

 

 

 

 

 

 

 

 

 

 

 

 

 

 

 

 

 

 

 

 

 

 

 

 

 

 

 

 

 

 

 

 

 

 

 

 

 

 

 

 

 

 

 

 

 

 

 

 

 

 

 

 

 

 

 

 

 

 

 

 

 

 

 

 

 

 

 

 

 

 

 

 

 

 

 

 

合   计

×

×

×

×

×

×

×

×

0

0

0

×

 

主管部门意见:

业务科室意见:

采购办意见:

 
 
 
 

注:上报时间为2011年12月25日前。

附件3:

2 0 1 2 年 市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计 划 表

编制单位(公章):            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金额单位:万元

采购项目编码

采购项目

数量

单位

参考单价

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

交货时间和地点

采购资金

采购方式

是否列入采购预算

合计

预算内资金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合   计

×

×

×

×

×

×

 

 

 

 

 

注:本表一式三份,采购单位、财政主管科室、政府采购办各一份。

 

 

 

 


附件4:

 

2012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说明

 

201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表(附件2)应根据市级预算单位2012年公共支出需要的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由预算单位填列,主管部门本级采购预算视同二级预算单位一并填报,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所属基层单位采购预算和计划,并附本级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一、采购标准。

1、列入《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总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货物。

3、价值5万元以上的建筑、修缮以及其他工程。

二、参考单价:指市场零售价格或预算数(货物、工程和服务类)。

三、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填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粗略填报规格、型号、功能等要求,详细主要技术参数和要求在上报月采购计划申报表时填写。

四、采购资金包括:

1、预算内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内经费支出预算数,包括由预算外转入作为预算内支出安排的资金。

2、预算外资金:经市级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批准允许留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3、其他资金:除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五、采购方式。

按《政府采购法》及《大庆市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填报拟采购的采购方式,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

 

 

 

 

 

 

 

 

 

 

 

 

 


附件5: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编  码  表

采购项目编码

品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码

品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码

品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码

品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码

品目名称

A

货 物 类

A030205

复印机

A05

建筑、装饰材料

A0702

兽医用品

A100499

其他网络设备

A01

土地

A030206

速印机

A0501

水泥

A0703

图书资料

A1005

发电设备

A02

建筑物

A030207

碎纸机

A0502

木材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0201

办公用房

A030208

投影仪

A0503

板材

A0705

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0202

宿舍用房

A030209

扫描仪

A0504

金属材料

A0706

工具和仪器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0299

其他建筑物

A030299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A0505

瓷砖

A0707

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

A1009

港口设备

A03

一般设备

A0303

家具

A0506

清洁用具

A0708

军装、制服及劳保用品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0301

电器设备

A030301

办公家具

A0507

玻璃

A0799

其他专用材料

A1011

工程机械

A030101

电视机

A030302

宿舍家具

A0508

油漆

A10

专用设备

A1012

园艺机械

A030102

电冰箱

A030399

其他家具

A0599

其他建筑、装饰材料

A1001

通信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030103

洗衣机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6

物资

A100101

移动通信设备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A030104

吸尘器

A0401

纸张

A0601

救灾物资

A100102

电话通信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A0402

信封

A0602

防汛物资

A100199

其他通信设备

A1016

保安设备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

A0403

档案夹

A0603

抗旱物资

A1002

印刷设备

A1017

军用设备和用品

A030199

其他电器设备

A0404

软盘

A0604

农用物资

A1003

照排设备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03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405

可写光盘

A0605

储备物资

A1004

网络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A0406

硒鼓

A0606

燃料

A100401

服务器

A1020

实验室设备

A030202

打印机

A0407

墨盒、墨粉

A0699

其他物资

A100402

路由器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030203

电话机

A0408

色带

A07

专用材料

A100403

交换机

A1022

灯光、音响设备

A030204

传真机

A0499

其他消耗用品

A0701

药品及医疗耗材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A1023

文艺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1010501

        工程汽车

B0102

住房建设

B0403

农田水利工程

C0499

其他维修

A1025

地震设备

A11010502

    工具汽车

B0103

其他用房建设

B0404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C05

保险

A1026

殡仪火化设备

A11010503

    消防车

B0104

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设施建设

B05

交通运输工程

C06

租赁

A1027

电梯和起重机

A11010504

    警车

B0105

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B0501

机场、航空工程

C0601

办公用房

A1028

炊事设备

A11010505

    救护车

B0199

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B0503

铁路工程

C0602

宿舍用房

A1029

锅炉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B02

市政建设工程

B0504

公路、桥梁、涵洞

C0603

仓库

A1099

其他专用设备

A11010507

    皮卡

B0201

市政道路建设

B06

油气工程

C0604

设备和机械

A11

交通工具

A11010508

        洒水车

B020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B07

电力工程

C0699

其他租赁

A1101

汽车

A11010509

道路清扫车

B0203

自来水输水工程

B08

电信工程

C0703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A110101

  轿车

A11010510

  垃圾车

B0204

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B09

修缮、装饰工程

C070301

  车辆保险

A11010101

普通轿车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

B03

环保、绿化工程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C070302

车辆加油

A11010102

    高级轿车

A110106

摩托车

B0301

污水处理

B99

其他各类工程

C070303

车辆维修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7

    电车

B0302

市政垃圾处理

C

服务类

C08

会议

A110103

卡车

A1103

  飞机

B0303

园林绿化工程

C01

印刷、出版

C0801

大型会议

A110104

载客汽车

A1199

  其他交通工具

B0304

荒山绿化

C02

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C0802

一般会议

A11010402

旅行面包车

A99

其他货物

B0305

天然林保护

C03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C09

培训

A11010403

公共汽车

B

工程类

B0306

防沙工程

C04

维修

C0901

  国内培训

A11010404

微型客车

B01

建筑物

B04

水利、防洪工程

C0401

一般设备

C0902

国外培训

A11010499

其他载客汽车

B0101

公用房建设

B0401

河道疏浚工程

C0402

专用设备

C10

物业管理

A110105

专用汽车

 

 

B0402

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

C0403

建筑物

C99

其他服务

 

 

 

 

 

 

 

 

D

其  它  类

 

  • 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版).doc(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