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教育和监督等措施和机制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8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点击率:9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切实落实我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根据省委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办法(试行)》(黑发[2014]11号),制定本制度。

中心党小组主体责任

中心党小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

(一)中心党小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的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及省厅、省中心党小组的部署要求,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上至下、全面覆盖的责任体系,把主体责任落实到各县中心党小组班子及各区分局行政班子,把监督责任落实到市局及县局纪检组,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严明党的纪律。认真执行党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坚持用铁的纪律管党治党,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市委、市政府,省厅、省中心党小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4.选好用好干部。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不断完善科学的育人选人用人机制,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抓好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健全改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持之以恒狠刹“四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集中整治慵懒散奢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6.深化源头治理。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依法公开业务经办流程等制度,使经办工作公开透明。探索实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办法,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7.领导和支持执纪部门工作。旗帜鲜明地支持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面落实上级组织有关派驻监督、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为主和派驻纪检干部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检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为主的要求。

(二)中心党小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执政意识,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敢于负责、勇于担当

1.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绷紧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这根弦,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设计、安排部署、检查指导、监督纠错等方面负起责任,推动建立责任分解、检查考核、倒查追究、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2.重要工作亲力亲为。定期向省厅省中心党小组、驻厅纪检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经常听取局纪检组工作汇报。及时召开党组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突出问题,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抓早抓小,全面掌握党组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定期听取党组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汇报,传导压力,督促责任落实。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管好自己、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努力做反对“四风”、廉洁自律的表率。

(三)中心党小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各司其职、守土尽责

1.担起分管责任。按照中心党小组的总体部署,切实担负起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级、分口、分项落实到分管科室和县区局,层层抓好落实。

2.加强检查督促。定期研究、检查、指导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分管科室长和县区局主管领导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防控廉政风险,转变工作作风。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敢抓敢管,小错即问、小错即纠,打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

3.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二、中心纪检组监督责任

(一)中心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1.协助中心党小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市委、市纪委、省厅省中心党小组及驻厅纪检组的决策部署,结合我中心实际,向中心党小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负责中心党小组与纪检委之间各项工作的协调。协助中心党小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任务落实情况,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相关规定,通过定期检查、抽查、暗访等各种方式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等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严肃处理。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行为。

3.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纪检组长每年要适时与党组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了解和掌握党组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政自律情况;检查监督党小组组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小组重点工作、重要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涉及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相关文件出台要采取事前监督。建立和完善问题发现、纠错治理、跟踪落实机制,施行风险预警通知书或廉政提示,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督促检查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落实。

4.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抓住重要时间节点,抓住重点问题,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对出现的“四风”变异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坚持露头就打,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不想、不能、不敢搞“四风”的氛围,抓党风带民风促社风。

5.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按照纪检组查办案件的职责权限,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通过多种渠道发现违纪违法线索,按中纪委线索处置五类方式严肃查办贪污贿赂、买官卖官、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重点查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小错酿成大祸。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问题线索处置、违纪案件查办在向中心党小组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

6.强化反腐败制度机制创新。进一步清理和修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协助中心党小组健全反腐败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配套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制度支撑。

(二)中心纪检组长的监督责任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办法并抓好落实。

2.明确纪检组长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不再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无关的工作。

3.用铁的纪律打造纪检监察队伍,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党性锻炼,树立群众观点,做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

4.坚持正人先正己,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带头纠正“四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监督检查考核

中心党小组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全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一)实行签状明责制度。中心党小组组长、纪检组长于每年年初分别与党组其他班子成员,等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内容、履责要求、追责办法。责任人要认真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既是责任人履行职责的遵循,也是上级进行考核追责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中心党小组及组长应向上级党组、纪检组书面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中心纪检组向中心党小组和上级纪检组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中心班子其他成员及科室长应向中心党小组书面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工作要在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提出解决对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三)实行述廉述责制度。中心党小组组长采取会议报告形式,向上级党组报告党组班子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政自律情况,接受民主评议;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中心党小组其他班子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中心党组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政自律情况,接受民主评议。党小组组长在任期内述廉述责不少于一次。

(四)实行廉政谈话制度。中心党小组组长与班子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谈话要制作记录备查。要把廉政谈话作为任职前教育、督促“两个责任”落实、个人廉洁自律状况提醒的重要载体,加强党内监督,推动责任落实和干部清正廉洁。

(五)实行警示约谈制度。对于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其他途径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由中心党小组组长、纪检组长约谈相关领导干部,听取“两个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指出其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及个人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实行诫勉谈话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在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并加强对谈话记录的保管及运用。

(七)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每年年初由中心党小组组织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重点检查考核党小组和纪检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检查考核采取个别谈话、实地察看、民意测评、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干部群众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实事求是作出检查考核结论;检查考核结果在全中心范围内通报。

四、责任追究

(一)中心党小组及领导班子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换撒、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

2.任期内本部门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3.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

4.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贯彻、不部署、不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5.本单位发生严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

6.对各科室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1.中心党小组领导班子及纪检组出现应当追究责任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2.领导干部及纪检监察干部出现应当追究责任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2.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五)责任追究的实施

1.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3.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干部、纪检监察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4.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