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房屋出租延期公告DGZC-XS-2017-002
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大庆市龙凤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房屋出租公告
DGZC-XS-2017-002
一、公告类别:实物资产出租
二、出租方:大庆市龙凤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
三、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出租标的为大庆市龙凤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所拥有的位于龙凤大街、龙永路25号、南三路光明设计院对面及卧里屯化建路4处闲置房产。
《租赁标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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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编号 |
名称 |
地址 |
出租 面积(㎡) |
年租金 评估价值(万元) |
租期 |
使用 性质 |
年租金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挂牌 底价 (万元) |
成交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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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1 |
原光明学校 |
南三路(光明设计院对面) |
6197 |
39.0411 |
3年 |
办公 |
39.1 |
40 |
117.3 |
征集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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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2 |
原龙凤区 四小学及原四十九中学 |
卧里屯化建路 |
8345.71 |
46.6871 |
3年 |
办公 |
46.7 |
47 |
1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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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3 |
原区政府2号楼 |
龙永路25号 |
5540 |
41.55 |
3年 |
办公 |
41.6 |
42 |
124.8 |
征集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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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4 |
原龙凤区公证处 |
龙凤大街 |
250 |
3 |
3年 |
办公 |
3 |
3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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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租行为批准
此次房屋出租已经大庆市龙凤区财政局批准。
五、评估报告结果:
大庆市求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 求实评报字【2016】第59号、第60号、第61号、第62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6年11月22日为评估基准日,年租金评估价值为39.0411万元、46.6871万元,41.55万元、3万。
六、标的出租挂牌底价:详见《租赁标的明细表》。
七、公告期限:2017年12月26日8:30至2018年1月2日16:00
八、对承租方要求:
1、承租方在提出承租申请的同时,需交纳报名保证金(见《租赁标的明细表》)。
2、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
3、本次招租使用金马甲网络竞价交易系统。
4、因特殊原因政府需要收回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返还相应的剩余租金,不负赔偿责任。当承租方的行为给出租方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全部合同,并扣除剩余租金。
5、承租方负责承租期内各种税费、装修、水、电、物业费、取暖费等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其中,物业、取暖费用需交到出租方,由出租方统一上交。承租方需保证安全用电、安全防火。
6、承租方若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需征得出租方负责人书面同意方可动工。合同期满,如承租方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方可自行拆除;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方不得拆除。如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所造成的损失。承租方不许以任何形式转租、出借、转让、入股、抵押或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
7、租赁期内,原则上不得退租,若提前退租,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且出租方不退还剩余租金。合同期满及任何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承租方应在合同终止日起10日内按合同约定条件退还租赁房屋,否则出租方有权依法将承租方室内设备强行搬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日租金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还应向出租方支付1个月租金额的赔偿金。
9、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的房屋时,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原房屋的使用性质,如改变使用性质出租方不负责房屋相关手续的办理,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改变使用性质后造成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责任何法律责任。
九、说明:
1、此次招租的房屋按现状承租,该出租房屋不存在抵押、担保、司法诉讼等事项,不存在欠缴水电、物业费等其他费用。
2、租期三年,合同一次性签订,三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
3、成交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价款的一部分,剩余价款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如承租未成功,报名保证金一律采取电汇方式全额无息返还至原汇款账户。
4、上述房产属于龙凤区政府资产,不具有《房屋产权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资产性质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5、原区第四小学与原四十九中学坐落在一同院内,原第四小学与原四十九中学整体打包出租。另外,原光明学校、原四十九中及原区四小学2处独立院落免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期间禁止私搭乱建。
6、意向承租方须认真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瑕疵,并到相关部门核查档案及欠费情况,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如未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包括瑕疵),由此可能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自行承担。
7、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内,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承租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交纳报名保证金。如报名保证金未在公告截止日2018年1月2日16:00前存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该意向承租方不具备承租资格。报名保证金必须以电汇方式交纳,不接受现金(包括直接将现金存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上的行为),不得以其它单位或个人名义代交,否则报名无效,报名保证金一律采取电汇方式全额无息返还至原汇款账户。
8、如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一个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以网络报价方式按租赁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名以上(含两名)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在不变更公告条件下,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公告,直至征集到符合要求意向承租方为止。
9、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需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网络竞价须知,并接受网络报价和竞价培训。
10、从出租标的交割之日起,出租标的以前所欠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使用费、卫生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以后所需交纳除取暖费外的水费、电费、物业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使用费、卫生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违约,可将意向承租方所交纳报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①办理意向承租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出租挂牌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明确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④本公告及产权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情况。
十、意向承租方提出租赁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意向承租方为法人单位:
1、递交《承租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受让方为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需提供上报国资监管机构的请示及其批复;
5、其他相关材料。
(二)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
1、递交《承租申请书》;
2、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十一、本公告全部内容已经出租方确认,出租方承诺愿意遵守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报名保证金及租赁价款交付账户:
开户名称: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直支行
账 号:23050166930000000031
报名地点: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报名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一路群众工作中心大楼4楼414房间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459-6981693 邮编:163002
项目垂询联系人:韩女士 电话:15004572008
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