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08 来源:本站原创作者: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公告点击率:11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民创业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自2015年7月1日接到财政部门转来的政府采购计划起,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享受以下政策。

1、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3、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公告第2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中小企业依据本公告第1条、第2条、第3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同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附件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

大庆市财政局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6月30日